酒店散工涉管武脫罪律政司提上訴 法官張慧玲下令案件發還考慮是否罪名成立

2023-07-07 16:12

被告李煒健。  資料圖片
被告李煒健。 資料圖片

22 歲酒店散工四年前在葵涌涉被警察搜出士巴拿及行山杖,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經審訊後罪脫。律政司不服罪脫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張慧玲法官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法律上犯錯,只予比重於被告「自衛」的開脫說法,所作的裁斷「有悖常情」,下令將案件發還給林官,根據現時經澄清後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被告是否罪名成立。

被告李煒健被控在 2019年9月2日,在葵涌興寧路管有一支士巴拿及一支行山杖。律政司認為原審裁判官林子勤沒有全面考慮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陳述及客觀事實,被告當時「守護連儂牆」,預期會有口角甚至動武    ,包括被「白衣人」打,故需武裝自己,管有涉案物品明顯不是自衛用途,即使被人聲稱管有物品是用作自衛,法庭亦可推論他管有士巴拿和行山杖用途必定是擬供他或「手足」用來傷人;被告方則指被告若遇到「刀手」或「揸棍」的人,會拿涉案物品「擋住」,「避免用武」,希望自己在安全的情況下離開,故沒有傷人意圖。

張慧玲法官經考慮後認為被告以涉案物品「自衛」時,有機會令施襲者受到傷害,而且行山杖頂多可擋棍但難以擋刀,士巴拿亦根本不能抵禦刀棍等武器,故認為被告當時管有士巴拿不是用作「自衛」之用。張官指林官沒有充分考慮到被告背包內其他如護目鏡等常用示威物品,2019年社會騷動及暴力衝突的背景,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解釋及入罪陳述等,只予比重於被告「自衛」的開脫說法,構成「有悖常情」的裁斷,屬於法‍律上犯錯,將案件發還給林官,根據張官所澄清的法律觀點,重新考慮被告是否罪名成立。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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