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司法覆核國安處手令 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
2023-06-19 15:1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批出手令授權國安處檢取他兩部iPhone內資料的決定,惟先後遭原訟庭及上訴庭駁回。黎智英逾期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今午頒布書面判詞指,黎智英所提出的兩個法律問題均在原訟庭及上訴庭未曾討論過,故不批准他以新論據提出上訴,拒批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下令黎需支付政府方訟費。
黎智英認為他被警方檢取的兩部iPhone內有部分內容屬於新聞材料,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裁判官可發出手令,授權搜查和檢取「指明證據」,因而質疑 「指明證據」並不涵蓋新聞材料。上訴庭去年裁定「指明證據」涵蓋新聞材料,重申新聞材料所獲的保護並非絕對,新聞材料並非免受任何刑事罪行調查所涉的搜查及檢取。
黎智英一方提出兩個法律問題:(一)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附表一第2(3)條,有關搜查及檢取的條文,是否受《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XII 部「新聞材料的搜查及檢取」的條文所規限 ?(二)如果上述條文不受《釋義及通則條例》所限,而且裁判官可就《香港國安法》條文批出檢取新聞材料的手令,裁判官須採取什麼正確步驟,以確保有關新聞材料的檢取屬合法?
警務處處長一方反對黎智英的上訴申請,指出黎智英逾時提出上訴,而兩個法律問題從沒有在下級法院或上訴時討論過,令有關討論淪為學術討論。上訴庭在判詞中指明,黎智英一方提出的兩個法律問題從未曾在以前討論過,而黎智英試圖爭議《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附表一第2(3)條需否與《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XII 部一併理解,除了是一個嶄新觀點,亦完全徹底改變黎智英原有立場。
上訴庭重申上訴法庭的既定做法時一向不批准申請方以從未討論過的新論據提出上訴,亦不會准許申請人上訴時提出與他在原審時立場完全相反的觀點。就問題(二)所指裁判官處理有關檢取新聞材料手令的正確步驟,上訴庭認為裁判官處理手令申請時擔當司法把關者角色,需考慮手令是否符合公眾利益,亦需個別考慮每宗案件的證據,而且黎智英一方在申請司法覆核時,沒有質疑過裁判官批出手令時未能權衡公眾利益,故原訟庭及上訴庭均毋須處理此點。
上訴庭指黎智英一方所提出的兩個法律問題均為全新論點,單憑此點已可拒批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更何況黎智英及警方均不爭議兩部iPhone內的資料屬新聞材料,而且黎智英理應在去年10月26日或之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他在去年11月9日才提交申請,足足逾期兩星期。黎智英雖然解釋他去年有多宗法庭案件纏身,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原訂去年12月開審,當時律師團隊正忙於處理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越洋代表他抗辯的事宜,他亦在去年9月29日確診新冠肺炎,令他在去年10月4日才可與律師會面,又要考慮會否就欺詐科技園案提上訴。
警務處處長一方反駁指,黎智英聘請了規模龐大的律師行,有至少三名資深大律師及七名大律師為他處理他所面臨的所有訴訟,並不會妨礙他如期提出上訴。上訴庭認為即使黎智英不是嚴重逾期提出上訴,但上訴庭已駁回他所提出的兩個法律問題,故駁回其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下令黎智英需支付政府方訟費。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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