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光城者」策劃炸彈襲擊 1被告判入獄5年8個月 2人押後處理
2023-05-25 11:50
組織「光城者」涉嫌策劃炸彈襲擊法院大樓、港鐵等公共設施,主腦「連儂哥」本月初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5名同黨則承認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高等法院李運騰法官指被告們未能採購任何炸彈原料,最終沒有成功製造任何炸彈,判三名現年不足21歲的被告入教導所,負責租住單位來製作炸彈的男子被判入獄5年8個月;另外兩名被告判刑則押後至9月27日再處理。
六名認罪被告依次為郭文希(20歲)、主腦「連儂哥」何裕泓(19歲)、歐文(21歲)、陳綽軒(17歲)、羅啟穎(17歲)及蘇穎貞(20歲)。李運騰法官今批准郭文希及主腦何裕泓的判刑押後處理,案件將於9月27日上午九時半再訊。李運騰法官今判處歐文入獄5年8個月,陳綽軒、羅啟穎、蘇穎貞被判入教導所。
李官判刑時指,主腦何裕泓的記事本寫明他計劃實施恐怖活動,「破壞香港之穩定結構」,「促進中共與各方的矛盾」,「嘗試引發骨牌效應」,「事後順水建立反抗組織」。歐文負責支付房租租用尖沙咀賓館酒店房間,以便製作土製炸彈,何裕泓、歐文及陳綽軒先後到觀塘法院大樓及屯門法院大樓等目標地方,實地勘察並拍攝相片。羅啟穎答應在收取$500報酬後放置炸彈在目標地方。蘇穎貞答應為何裕泓四處採購所需的化學品,如雙氧水及鹽酸,以供製作TATP,但最終也沒有辦法購入任何原料。
李官提到涉案計劃有實際行動,包括可行的時間表、計劃購買炸彈原料、計劃製作爆炸品等,不論爆炸是否有發生及是否已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20年。李官指幸好警方調查後採取有效行動,讓其計劃萌芽時已被磨滅,被告們沒有成功成功製造任何炸彈,沒有任何爆炸實際發生,亦沒有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
李官認為4名被告所作所為毫無疑問是十分嚴重,雖然他們串謀參與同一計劃,但他們罪責並不相同,歐文負責租用賓館房間、計劃製作炸彈、視察目標地方,罪責較高,判監是唯一選擇,以作出阻嚇性刑罰以保護社會及公眾譴責,故以監禁8年半為量刑起點,經認罪扣減後判囚5年8個月。陳綽軒及羅啟穎只是「步兵」,蘇穎貞嘗試購買化學品原料但不成功,三人罪責較輕,角色只屬次要,而且三人現年不足21歲,考慮社會利益及更生機會後,認為判入教導所不會太寛鬆或嚴苛,對公眾及被告給予一定程度的阻嚇,決定採納教導所報告建議,判處三人入教導所。
李官考慮判刑時,認為本案發生於社會動盪不安期間,市民訴諸暴力去表達政見,本案的爆炸計劃會令社會情況變得更惡劣;炸彈襲擊破壞社會穩定,有可能對人身或財產實際造成損害,被告的計劃罔顧任何人因而喪生、殘廢或受傷的可能性;炸彈襲擊以法院作為攻擊目標,司法機構作為香港法治地位的象徵,假若炸彈襲擊最終成功實行,便會大大削弱香港的司法尊嚴;網絡上易於找到土製炸彈的製作方法,原料亦只是商用或家用化學品,故認為本案必須處以阻嚇性刑罰。
辯方求情時指,歐文關心社會,犯案時不理解2019年反修例的情況,現時對其所作所為十分懊悔,亦因計劃未能成功實現而感到幸運,避免對社會造成傷害。陳綽軒的角色相對被動,只是單純跟隨主腦指示,從沒有任何經濟報酬,即使跟隨主腦到目標地方拍照時亦不知道主腦有什麼計劃,會接受判入教導所的建議,把握時間重回正軌。羅啟穎雖然收取了$500報酬,但他不知道自己會被拜托做什麼工作,現非常後悔其行為。蘇穎貞最終沒有成功取得任何炸彈原料,歡迎法庭判處她入教導所。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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