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你Lunch|9人否認暴動等罪受審 控方指片段確認各人案發時均身處現場

2023-03-27 16:48

被告陳家裕(左二)、黃穎恩(右二)、袁皓軒(右一)。禇樂琪攝
被告陳家裕(左二)、黃穎恩(右二)、袁皓軒(右一)。禇樂琪攝

2019年11月12日中環「和你lunch」快閃集會,有示威者進行堵路,警方在驅散時拘捕多人,並分拆成3案處理。其中涉及9名男女的案件今日(27日)於區域法院開審,各被告否認暴動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惟其中兩名被告則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控方開案陳詞提出,警方翻查片段後,確認各被告案發時均身處於現場,並認為正在參與暴動,另7人曾戴著口罩等以遮著面部。案件押後至明天(28日)續審。

被告葉柏亨承認的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50分時,有警員 在現場被指派看守並押解葉前往瑪麗醫院,首先進行快速搜身,發現葉沒有攜帶電話、銀包及任何身份證明文件,當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時,葉表示沒有攜帶,於是向其查問身份證上的資料,葉多次保持緘默,拒絕回答。警員提醒葉有可能違反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罪行,再三詢問下,葉就向警員提供個人資料。

另一被告吳栢明承認的案情指,警方在吳背囊内發現一部可正常運作的對講機,測試報告顯示它是一部操作正常的無線電收發器,須按照法例第106章 《電訊條例》第8(16)條的規定領取牌照,但吳並無領取相關牌照的記錄,案發期間,亦沒有電訊管理局批給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

被告陳家裕。 禇樂琪攝
被告陳家裕。 禇樂琪攝

控方開案陳詞透露,自2019年6月起,香港各處發生頻繁的暴力示威活動,當中不少涉及傷人、破壞公有及私人財產和破壞社會安寧秩序,因應社會情況,政府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於2019年10月5日生效,案發的前一天開始,示威者發動「罷工」、「罷課」及「罷市」大三罷示威,到了案發當日2019年11月12日,示威者持續於全港多區進行暴力示威活動,與此同時,網上有人呼籲於午飯時問進行示威以癱瘓中環的交通,中午起數以千計的示威者響應號召佔據畢打街附近的街道,更拋擲磚塊在馬路上設置路障、築起傘陣等,及至下午約3時,一群示威者包括所有被告被截停及拘捕,故認為他們在暴動發生時,在其範圍內出現,都是正在參與暴動。

另從片段中,見到其中7名被告戴著口罩、圍巾及過濾式口罩用以遮蓋面部,往不同方向逃走,並開始除下口罩和身上的裝備。其中被告羅焯勇在卸下的背囊內,被發現多項物品,包括兩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兩根板手、一罐黑色噴漆及一盒螺絲工具,而被告黃穎恩在警誡會面下亦表示「當時我同我男朋友陳家裕準備去文華酒店拎返封情侶手鐲,途經德輔道中近畢打街嗰陣,當時條街已經有好多人,而因為我要經道呢班人先可以到文華酒店,但當時我聽到有好多人大叫有警察,同埋啲人喺咁跑,於是我同我男朋友就企埋一邊,之後啲警察嚟到就拉埋我同我男朋友,我同我男朋友咩都無做過」。

被告依次為葉廸舜(26歲,私人教師)、黃樂文(35歲,會計文員)、陳家裕(26歲,西餅師傅)、吳栢明(20歲,學生)、羅焯勇(22歲,社工)、黃穎恩(26歲,瑜珈教練)、陳憲(23歲,教師)、袁晧軒(24歲,學生)和葉柏亨(29歲)。全部人均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除陳憲及葉栢亨外,其餘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葉柏亨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即未能在警員18094的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吳柏明則被控於同日同地在在置地廣場外無牌管有無線通訊器具,即無線電對講機;羅焯勇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罪,即管有兩個打火機、一套六角匙、兩根板手、一罐黑色噴漆及一盒螺絲工具。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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