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畢業生咬斷警手指囚5年半上訴遭駁回 官:被告「無意識行為」抗辯理由缺證據支持

2023-03-24 16:48

杜啟華。 資料圖片
杜啟華。 資料圖片

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衝突事件,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手指骨折。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等4罪成,判囚5年半。杜提出定罪上訴,惟上訴庭法官彭寶琴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今(24日)午頒下書面理由。判詞指,杜在案中倚賴「無意識行為」這一抗辯理由,卻缺乏證據支持,根本未能滿足提證門檻。

上訴人杜啟華(現26歲),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共4罪成,他就前兩者提出定罪上訴。

法官彭寶琴在判詞中,引述上訴方提出的理由,辯方指原審法官陳仲衡在考慮「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時,聚焦在傷勢影響而非傷害本身,是原則出錯。惟彭官指出,上訴方提供的案例是裁判法院上訴案件,並無約束力,案例亦沒有解釋何謂「傷害本身」,而「嚴重傷害」是事實裁斷,傷害不須永久或危險,而是法官對證據的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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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續指,原審控辯雙方不爭議高級警司無名指遠端骨折,而骨折這情況並非出現在所有案件,上訴方透過案例以不同傷勢作出比較,及以《僱員補償條例》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來釐定傷害是否屬「嚴重傷害」,是漠視法律原則和無助法庭處理有關爭議。彭官在判詞中又指,陳官是審理刑事案件的資深法官,陳官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達致「嚴重傷害」這事實裁斷,並無任何可垢病之處。

至於就「有意圖而傷人」罪,上訴方指陳官在原審時從錯誤出發點考慮專家證供。彭官在判詞中,指出如果辯方想倚賴「無意識行為」這一抗辯理由,須肩負提證責任,但上訴人在原審不出庭作供,無直接證據指出他當時的精神狀態或身體狀況,而辯方專家只處理「反射動作」這議題,但卻沒有為上訴人進行過檢查或查詢,而是單憑觀看影片,從而認為上訴人的咬噬動作可能是反射動作,辯方專家的結論顯然屬臆測。

判詞續指,「無意識行為」這抗辯理由缺乏證據支持、起碼證據極為薄弱,根本未能滿足提證門檻,而原審法官亦對這爭議及專家證供作出詳細分析,故彭官並不認為上訴人在這方面有任何合理可爭辯之處。彭官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但重申上訴人仍有權再次向上訴庭提出申請,但如果上訴庭認為沒有理據的話,有權下令在等候上訴期間的羈留時間不視為已服刑期。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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