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潑粉案|前臨行會主席區倬僖等2人涉非法集結 裁定罪脫

2023-03-24 15:06

被告區倬僖。陳極彰攝
被告區倬僖。陳極彰攝

2021年1月開學日,前中大學生會臨行會主席區倬僖,連同其他學生涉嫌在保安檢查站呼籲學生呼籲學生不必展示學生證,期間推跌鐵欄及向保安潑灑白色粉末。區倬僖等3人否認參與非法集結罪受審,經審訊後,其中區倬僖及另1人今日(24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朱文翰指,控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拍卡紀錄真確性,以及被告隨身物品不具獨特性,故未能證明他們曾參與非法集結。區另向法庭申請訟費獲批。

官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

朱官裁決時指,本案爭議點是兩被告有否參與案發時發生的非法集結,牽涉身份爭議,而控方稱有警員指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兩被告曾拍卡出入宿舍,先就被告區倬僖而言,控方依賴宿舍的拍卡記錄,同時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真確性,即屬傳聞證供,而且被告身穿的紅色連帽上衣並非具獨特性和特定品牌,加上被告行經的路線可通往其他地方,不一定到檢測站,且區手持的紅色膠袋,為街市時常使用的膠袋,他亦不是在案發地點附近地方被捕,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朱官續指,就被告梁顥維,控方亦依賴拍卡記錄,惟跟區的情況與同,另梁即使有跟黑衣人交談,但估計不到他們談及的內容,同時他案發時身處於石壆較遠的地方,並非參與黑衣人之中,加上梁作出拍攝行為,亦並非搗亂,與黑衣人的行為不符,因此未能在毫無疑點下有份參與非法集結,裁定罪脫。

區倬僖申訟費獲批

辯方隨即陳詞指,區就本案有訟費申請,認為他無自招嫌疑的行為,包括沒有招認、沒有前後不一致的言論等,根本無任何一點證明他處於現場,「甚至喺校園都唔知道」,加上他亦身穿正常宿生生活的衣著,沒有干犯控罪的可能,望法庭批准其訟費申請。

朱官表示,認為被告沒有在案發現場附近出現,有別於另一名被告的情況,因此沒有自招嫌疑,可獲得訟費。

今日接受裁決的被告為區倬僖(23歲,學生)及梁顥維(26歲,學生)同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裡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連同其他不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梁顥維。陳極彰攝
被告梁顥維。陳極彰攝
被告區倬僖。陳極彰攝
被告區倬僖。陳極彰攝
梁溢希。陳極彰攝
梁溢希。陳極彰攝

同案被告梁溢希(23歲,法律助理)早前已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當庭釋放;另一被告曹德熙(22歲,學生)則早前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被判囚6星期。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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