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爆炸品案|網絡工程師認管有爆炸品罪 判囚40個月

2023-02-20 11:35

警方檢獲涉案部分證物。 資料圖片
警方檢獲涉案部分證物。 資料圖片

警方2021年2月在粉嶺街上截查44歲網絡工程師,在他攜帶的行李箱內發現大量化學粉末、煙花棒、爆竹及無線電遙控;他在警誡下稱收取1至2萬元報酬而運送該些物品。涉案網絡工程師早前承認管有爆炸品罪,今(2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0個月。

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任何人明知而管有爆炸品,都是非常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14年。雖然專家報告沒有明確指出爆炸效果和殺傷力,因涉及眾多因素,但郭官認為即使非極具殺傷力,如果落入不法之徒手中,仍可做成財物損失和人命傷亡,勢必引起社會恐慌。

郭官續指,專家認為涉案物品不足以製成爆炸裝置,因為缺乏說明書或製作器具等,惟說明書可以在網上找到,而器具在巿面上也不難入手。郭官認為距離完成爆炸品只有一步之遙,而被告明知而提供涉案材料,與串謀製造炸彈無疑,案情十分嚴重,幸好警方及時行動,不然炸彈在戲院或商場等人多地方引爆,將會禍及無辜。

郭官指根據被告的Telegram通訊紀錄,涉及的術語是反修例示威者常用,透過不法行為去實現主張是卑劣行為,判刑須阻嚇、以儆效尤。郭又稱,對於將被告這名大好中年人判監感到無奈,但既然被告以違法手段抗爭,便要面對法律後果,如果自以為理念高尚而不惜傷及無辜,是嚴重扭曲、不分青紅皂白的懦夫行為,於理不合、於法不容。

郭官最終考慮到涉案物品未組成炸彈,以5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認罪,最終判監40個月。雖然求情信提到一系列家庭背景因素,但郭官認為被告犯案前理應考慮清楚,而非事後藉此求情,而在嚴重案件中,公眾利益亦凌駕被告個人自身的考慮。郭官判刑後,提醒雖然社會整體平靜,但不能排除本土恐怖主義地下化,市民要時刻防範、見疑即報。

控罪指,被告黃智榮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外馬適路與聯捷街交界附近行人路,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7,300克硝酸鉀粉末、2,870克氧化鐵(III)粉末、1,840 克鎂粉末、1,236克鋁粉末、35克硫粉末、 約1,260克煙花棒、約127克爆竹,及兩套無線電遙控。

案情指,被告當日帶同紅白藍袋、乘的士到聯捷街,在進入榮福中心後,他手持行李箱走出來。警方上前截查,在該行李箱內發現控罪所指物品,另在紅白藍袋發現約200個防毒面具濾芯。經政府化驗所專家檢驗,確認涉案粉末為炸藥原材料,而無線電遙控可用作遙距引爆。

在警誡下,被告稱收取1至2萬元運送涉案物品。警方在被告手提電話內,發現事前有人透過Telegram向被告表示要「整蛋糕」,被告則稱只負責交收;警方指網上有人討論用麵粉導致爆炸,示威者以「整蛋糕」作為管有麵粉的辯解。

另外,被告身上被搜出榮福中心某單位鎖匙,單位內被搜出伸縮棍、弓、 69枝箭及45個箭頭等。同案62歲被告張煜球被控管有單位內的物品,他拒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排期8月開審。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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