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案|2男包括組織創辦人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各判囚5年及5年3個月

2023-02-09 17:12

被告陳右津。 資料圖片
被告陳右津。 資料圖片

組織「光城者」7名成員涉2021年多次擺街站派發宣傳單張及發表言論,鼓吹「武裝起義」為推翻政府的唯一出路,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涉案7人全部認罪,其中21歲男倉務員和26歲男售貨員,今(9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5年。男倉務員另涉爆竊案,他在該案中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監6個月,其中3個月與違反國安法一案分期執行(合計總刑期5年3個月)。

被告為21歲男倉務員蔡永傑及26歲男售貨員陳右津,兩人與同案5名被告17歲男生阮嘉謙、16歲女生、17歲女生梁瀜允、17歲男生蔣周政儒及19歲女生郭文希,同被控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除蔡和陳,其餘5人早前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郭偉健判刑時指,雖然控方只是以一項串謀罪行提控,但案件嚴重性不局限於單一非法協議,而是被告已持續地付諸實行,每一次發布帖文、擺街站、甚至每張傳單,均可構成獨立罪行,是多次煽動行為,等同已干犯《國安法》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郭官指,「光城者」在街站中重覆「流血革命」等論點,試圖說服他人參與「無底線抗爭」,雖然無證據顯示有人真的被煽動,但背景、想法相同或者心智不成熟的人或會成功被煽動,只要有一小撮人甚至只有1人受煽動,已可對社會構成風險,而煽惑更可在短時間內發生,令平和的人變得對使用暴力沒有底線,最終裁定案件屬《國安法》下「情節嚴重」。

郭官續指,蔡永傑案發時已經19歲,他亦是組織創辦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組織理念源於蔡,而蔡亦是煽動了同案其他被告,他亦積極參與煽動行為,包括出席街訪及向網民展示組織的社交媒體帳戶;陳右津亦已成年,不相信他是受人教唆,雖然陳在街訪中沒有發言,但有派發單張,而陳在記者會中更充當翻譯,清晰地向國際宣揚組織理念。

郭官認為兩被告均屬國安法下的情節嚴重者,因為蔡未滿21歲,故將兩人的量刑起點訂於5年半;就兩人認罪和其他求情理由,郭官認為兩人罪責等同實質干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故參考呂世瑜一案後,僅扣減半年,反映所有普通法下的減刑因素。最終兩名被告均未判監5年。

蔡另涉一宗爆竊案,他在該案中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被判監禁6個月。郭官考慮到判刑整體性,判處其中3個月與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一案分期執行。蔡的總刑期為5年3個月。

案情指,各被告於前年1月至5月多次於旺角、沙田等地擺街站及辦記招,鼓吹顛覆國家政權,並各有分工,包括負責發言、接受訪問、以網媒記者身分進行直播、派發單張等,部分單張引述已故中央領導人毛澤東曾提及「革命就是暴動,是一個階級推翻一個階級的暴烈的行動」。蔡為組織「光城者」創立者兼發言人,曾租用長沙灣工廈倉庫作組織基地,以存放裝備及武器等,涉案街站多是由他提議。7人先後於同年5至9月被捕。

「光城者」在社交媒體的貼文亦提出「革命不應等待所謂時機,而是自己伺機而動」,又稱「每場革命的落幕都伴隨遍地屍骨,以流淌的鮮血賭博未知的勝利」,邀請追隨者伴隨組織「為革命拉下序幕」。部分貼文稱組織宗旨,是為公眾「開啟民智」使其接受武力升級,並呼籲「制度外抗爭」,暗示要以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推翻現行制度。

蔡另涉爆竊案,他在該案中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入屋犯法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獲存檔法庭。該案案情透露,警方前年5月在將軍澳一間中學附近目睹涉案4人爬過大閘,逗留約15分鐘後離開。警方截停4人,並在蔡家中搜出兩支伸縮棍、各式氣槍、短劍及其他「典型示威裝備」等。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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