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衝突|12被告11人暴動罪成還柙 1人脫罪 3月4日判刑
2023-02-04 11:26
民陣在2019年10月1日申請遊行及集會被拒,惟多區仍有人上街示威。當日下午有人向尖沙嘴警署投擲汽油彈,12名男女在彌敦道一帶被捕,被指在尖沙嘴參與暴動。12人否認暴動罪,經審訊後,法官王詩麗今(4日)在區域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其中11人暴動罪成,1人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2月18日作求情,及在3月4日判刑;期間為被告張俊軒索取教導所報告,各罪成被告須還柙。
被告依次為袁均穎(31歲,文員)、黃蔚霖(23歲,電影製作人)、黎穎霖(23歲,學生)、吳沛伶(18歲,學生)、甄衛兒(18歲,學生)、姚志杰(24歲,運輸工人)、彭漢深(29歲,地盤工人)、張俊軒(17歲,學生)、韋珍兒(22歲,尼泊爾籍學生)、梅卓羚(24歲,會計師)、林耀基(26歲,攝影師)及鄭子健(27歲,售貨員)。各人同被控一項暴動罪。其中姚志杰罪名不成立,其餘11人暴動罪成。
判詞指,姚志杰在離暴動範圍不遠的某後巷被制服,他附近有1件黑衣、1個口罩及1隻手套,但警員沒有看見該3項物品從姚身上跌出。姚身上除了5支眼藥水外,沒有任何示威者常見裝備或物件,法官形容可以說是「零裝備」;而姚身穿的黑色上衣有黃橙色葉子圖案和白字,其短褲則是綠色迷彩,故法官同意辯方說法,姚的裝扮易於辨認。
法官指有意參與暴動的示威者,一般而言都不希望被認出身分,因此大部分都穿上黑色或深色衣服。法官又引述上訴法庭,指蒙面可遮掩身分,使人肆無忌憚地作出暴力行為;但D6(姚志杰)的衣著不能減低被認出機會,反而更引人注目。考慮到姚被發現的位置、衣著、「零裝備」及報稱居於佐敦,法官認為姚的確可疑,但未能肯定姚與案中暴動扯上關係,故裁定他暴動罪不成立。
判詞續指,案發當日警方沒有封鎖相關地區,警方在警署附近和沿彌敦道推進期間,不時發警告和舉旗,任何人如無意參與暴動,理應會盡快離開。法官認為在當日下午4時至約5時期間,出現在暴動範圍的人,絕不會是「如變魔術般突然空降」,並肯定他們有看見或聽到警告,或從環境知悉現場發生暴動,如非參與者,是有足夠時間和機會離開。
法官考慮到其餘被告被截停的時間、地點和裝備等環境證供,認為他們必然是從暴動範圍後退至天橋下集結,並僅曾參與涉案暴動,而透過穿上與其他示威者一致的黑色衣物,向其他參與暴動者表明是同路人,藉此壯大聲勢,互相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加上姚以外的被告均有裝備,部分人被截停時仍戴著護目鏡、防毒面具、手套和頭盔等,吳沛伶的上衣更貼有「十一國難日」貼紙,法官認為該些裝備必然用於參與暴動,最終裁定11名被告暴動罪成。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作求情,及在3月4日判刑;期間為被告張俊軒索取教導所報告,各名罪成被告須還柙。
控罪指,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彌敦道213號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案情指,當日的九龍區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當日約3時起有大批示威者在彌敦道近佐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集結,其後有人破壞商舖大閘、放火及在設路障。至4時許,約300名示威者沿彌敦道向尖沙嘴方向前行。至4時08分,有示威者向尖沙嘴警署投擲第1枚汽油彈,警方以擴音器及展示警告旗幟警告示威者散去,又發射多枚催淚彈驅散,之後約7名示威者向警署投擲多枚汽油彈和硬物,警方繼續發射催淚彈,雙方衝突至少持續20分鐘。
控方指,眾被告和其他示威者在案發現場或附近被捕,根據各人被制服和拘捕的時間地點及過程、其衣著裝備、在警方推進及被捕時的反應,推論各人涉有份親身參與暴動和協助或教唆他人干犯暴動。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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