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冲突|12被告11人暴动罪成还柙 1人脱罪 3月4日判刑

2023-02-04 11:26

2019年10月1日多区爆发大规模冲突。 资料图片
2019年10月1日多区爆发大规模冲突。 资料图片

民阵在2019年10月1日申请游行及集会被拒,惟多区仍有人上街示威。当日下午有人向尖沙嘴警署投掷汽油弹,12名男女在弥敦道一带被捕,被指在尖沙嘴参与暴动。12人否认暴动罪,经审讯后,法官王诗丽今(4日)在区域法院颁下判词,裁定其中11人暴动罪成,1人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后至2月18日作求情,及在3月4日判刑;期间为被告张俊轩索取教导所报告,各罪成被告须还柙。

被告依次为袁均颖(31岁,文员)、黄蔚霖(23岁,电影制作人)、黎颖霖(23岁,学生)、吴沛伶(18岁,学生)、甄卫儿(18岁,学生)、姚志杰(24岁,运输工人)、彭汉深(29岁,地盘工人)、张俊轩(17岁,学生)、韦珍儿(22岁,尼泊尔籍学生)、梅卓羚(24岁,会计师)、林耀基(26岁,摄影师)及郑子健(27岁,售货员)。各人同被控一项暴动罪。其中姚志杰罪名不成立,其馀11人暴动罪成。

判词指,姚志杰在离暴动范围不远的某后巷被制服,他附近有1件黑衣、1个口罩及1只手套,但警员没有看见该3项物品从姚身上跌出。姚身上除了5支眼药水外,没有任何示威者常见装备或物件,法官形容可以说是「零装备」;而姚身穿的黑色上衣有黄橙色叶子图案和白字,其短裤则是绿色迷彩,故法官同意辩方说法,姚的装扮易于辨认。

左起被告:林耀基、郑子健、吴沛伶、甄卫儿。
左起被告:林耀基、郑子健、吴沛伶、甄卫儿。

法官指有意参与暴动的示威者,一般而言都不希望被认出身分,因此大部分都穿上黑色或深色衣服。法官又引述上诉法庭,指蒙面可遮掩身分,使人肆无忌惮地作出暴力行为;但D6(姚志杰)的衣著不能减低被认出机会,反而更引人注目。考虑到姚被发现的位置、衣著、「零装备」及报称居于佐敦,法官认为姚的确可疑,但未能肯定姚与案中暴动扯上关系,故裁定他暴动罪不成立。

判词续指,案发当日警方没有封锁相关地区,警方在警署附近和沿弥敦道推进期间,不时发警告和举旗,任何人如无意参与暴动,理应会尽快离开。法官认为在当日下午4时至约5时期间,出现在暴动范围的人,绝不会是「如变魔术般突然空降」,并肯定他们有看见或听到警告,或从环境知悉现场发生暴动,如非参与者,是有足够时间和机会离开。

法官考虑到其馀被告被截停的时间、地点和装备等环境证供,认为他们必然是从暴动范围后退至天桥下集结,并仅曾参与涉案暴动,而透过穿上与其他示威者一致的黑色衣物,向其他参与暴动者表明是同路人,藉此壮大声势,互相鼓励和支持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加上姚以外的被告均有装备,部分人被截停时仍戴著护目镜、防毒面具、手套和头盔等,吴沛伶的上衣更贴有「十一国难日」贴纸,法官认为该些装备必然用于参与暴动,最终裁定11名被告暴动罪成。

左起被告:郑子健、林耀基、黄蔚霖。
左起被告:郑子健、林耀基、黄蔚霖。

案件押后至2月18日作求情,及在3月4日判刑;期间为被告张俊轩索取教导所报告,各名罪成被告须还柙。

控罪指,各被告于2019年10月1日,在九龙弥敦道213号尖沙嘴警署与长乐街之间的一段弥敦道,与其他人参与暴动。

控方案情指,当日的九龙区游行未获警方发出不反对通知书。当日约3时起有大批示威者在弥敦道近佐敦道及窝打老道交界集结,其后有人破坏商铺大闸、放火及在设路障。至4时许,约300名示威者沿弥敦道向尖沙嘴方向前行。至4时08分,有示威者向尖沙嘴警署投掷第1枚汽油弹,警方以扩音器及展示警告旗帜警告示威者散去,又发射多枚催泪弹驱散,之后约7名示威者向警署投掷多枚汽油弹和硬物,警方继续发射催泪弹,双方冲突至少持续20分钟。

控方指,众被告和其他示威者在案发现场或附近被捕,根据各人被制服和拘捕的时间地点及过程、其衣著装备、在警方推进及被捕时的反应,推论各人涉有份亲身参与暴动和协助或教唆他人干犯暴动。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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