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湯家驊:釋法無一刀切 國安委可作決定合理 可因應新發展就黎智英案作指示

2022-12-30 23:10

湯家驊指今次人大釋法處理沒有「一刀切」,無觸及是否所有海外律師都不能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亦無針對個別個案。資料圖片
湯家驊指今次人大釋法處理沒有「一刀切」,無觸及是否所有海外律師都不能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亦無針對個別個案。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對《香港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的解釋,當中提到不具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果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對該等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查詢時表示,今次人大釋法處理沒有「一刀切」,無觸及是否所有海外律師都不能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亦無針對個別個案,他認為國安委可作出判斷和決定是合情合理。湯家驊指,《國安法》第47條早已列明法院審理案件時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的證明書,他指特首向中央和特區負責,國安案件涉及國家機密,由特首處理絕對恰當。

至於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狀案如何處理,湯家驊指,國安委目前並無作出指示,但理論上可因應新發展而更新,而目前仍要遵守終審法院的決定。

陳曼琪:釋法既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國家發展利益 

陳曼琪表示,堅決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法。
陳曼琪表示,堅決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法。

身兼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的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表示,堅決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法、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並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陳又指,今次釋法明確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的法定職責和特殊地位,為確保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和有關條文提供了清晰指引,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更趨完善,在「一國兩制」下彰顯憲法權威、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一國兩制」的優越性,增加了《香港國安法》執行的穩定性,證明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她又指,今次釋法亦釐清了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或者有關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令香港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各自履行和發揮法定職能。

她續謂,今次釋法既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國家發展利益,兼容和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優勢,亦無損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所訂的香港特區司法體系和獨特地位。是次釋法增加了在香港執行《香港國安法》的穩定性,香港法院處理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案件需遵從的原則,並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依憲依法鞏固穩定法治環境,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建設,為香港發展帶來積極正面影響。

林健鋒:䆁法消除國安風險 增投資者信心

林健鋒。
林健鋒。

 

行會成員、經民聯副主席林健鋒表示歡迎及全力支持人大釋法,形容此舉是「一錘定音定音」,釐清《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消除不必要的顧慮,有助加強投資者對香港營商環境和投資環境的信心。

林健鋒認為,由人大常委會解釋國安法有關條文,是合憲、合法、合情、合理之舉。他相信此次釋法是希望保護香港免受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及威脅,並非針對任何案件。

他指中央對香港國安風險絕不坐視不理,必須撥亂反正,而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賦予的權力解釋《香港國安法》條文,不僅體現對香港的高度重視和責任擔當,同時有利完善香港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及推動香港法治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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