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不小心駕駛上訴遭駁回 即時入獄18天 官:鐵證如山
2022-12-22 09:26
男藝人楊明(原名林明樂)前年8月於半山馬己仙峽道疑酒後駕駛撞壆,去年經多次改口後最終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被判監18日、停牌2年、罰款2000元,並需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楊明認為「不小心駕駛罪」判監18日及停牌2年等刑罰過重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今日(22日)早上10時宣讀判詞,法官陳仲衡駁回楊明上訴,維持原判,楊明需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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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仲衡考慮了上訴宗卷、行車記錄儀錄影片段、雙方陳詞及案例典籍,認為「不小心駕駛」罪與「在酒精影響下駕駛」罪及「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了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罪都是用來懲處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司機的控罪,三罪的罰則亦相差不遠,因此屬嚴重性相若的罪行。而裁判官於判刑時考慮楊明案發時受酒精影響,即使這考慮或會涉及另一項未被控的控罪,也沒有對楊明不公平。
陳官認為原審裁判官鄧少雄的考慮和分析正確,鄧官考慮了案件背景、楊明案發時的駕駛態度、楊明有這種駕駛態度的原因及事件導致的後果,已平衡了各相關「不小心駕駛」罪量刑的因素,以達致公平的裁決。陳官指楊明案發時受酒精影響是唯一可合理解釋楊明案發時的駕駛態度的原因,故認為鄧官正確地考慮了「楊明案發時受酒精影響」這與本案判刑有關的案情之餘,未有違反「不就被告沒被定罪的控罪懲之」的原則。
楊明一方投訴鄧官在沒有足夠證據基礎下指楊明駕駛時「嚴重受酒精影響」,但陳官指警方於現場聞到楊明有輕微酒氣、楊明於現場顯得神智不清、楊明曾在瑪麗醫院一度情緒失控並呈現半昏迷狀態,楊明於案發時的駕駛失控情況亦是極不尋常。陳官認為鄧官並非憑空臆測,而是有足夠事實基礎去作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即楊明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故陳官不會干預鄧官的事實裁斷。
楊明一方又投訴鄧官給予楊明過往的定罪紀錄過多比重,陳官分析指楊明雖然並無任何「不小心駕駛」罪的定罪紀錄,但本案與楊明在2005年所犯的「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同樣涉及酒後駕駛。陳官直指本案「不小心駕駛」罪的證據鐵證如山,楊明反覆的認罪答辯顯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其認罪答辯不足以構成應該對他判處緩刑的理由,而且以楊明本案的駕駛方式和態度,倘若其車輛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其「潛在後果」可以極為嚴重,故楊明不能以本案沒有做成其他傷亡作為輕判理由。
陳官表示楊明於本案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案發時不顧酒精對他的影響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本案必須對楊明判以一具阻嚇性的刑罰,故認為鄧官判處18天監禁、停牌2年及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刑罰,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的問題。陳官指楊明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駁回其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楊明女友莊思明及其胞姐莊思敏亦到庭旁聽,莊思明聞判後一直低頭,楊明則眼眶微紅、表現冷靜,在犯人欄內索取律師意見,兩姐妹為楊明處理身上物品,懲教署職員表示明天便可以在荔枝角收押所探望楊明,楊明遂與家人揮手道別,在懲教押送下步入羈押室。
楊明女友莊思明及其胞姐莊思敏等家人欲到懲教署高等法院羈留室探望楊明,但懲教署職員表明現時只可讓律師探訪,家屬沒有探訪權,「家屬嘅,唔好意思,今日無得探」,他們遂乘車離開高等法院。
41歲上訴人楊明在等候上訴結果期間,獲准以現金10萬元繼續保釋外出,不得駕駛任何車輛,不得離開香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周三下午3時至6時到山頂警署報到一次。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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