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經理涉多次發布針對西灣河搶槍案警員帖文 准保釋待調查

2022-12-14 14:10

被告梁煇獲准保釋。 梁譽東攝
被告梁煇獲准保釋。 梁譽東攝

49歲男項目經理涉於今年8月至11月期間,多次在其社交平台發布針對西灣河搶槍案警員的帖文,及另兩名女子「起底」的照片,被控「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及「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共3罪,今日(14日)被解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押後案件至明年1月18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期間批准被告保釋。

辯方陳詞指,被告除了以一般條件申請保釋外,還會簽署一份承諾書,以便盡力協助警方調查,內容包括承諾永久刪除Twitter帳戶、永久刪除Twitter帳戶的帖文或訊息、不得使用任何社交媒體、不得直接或間接轉載或發布可能被視作違反國安法的言論或文章、不得接受傳媒採訪,及只能使用不具備網絡的電話;控方反對被告保釋。

西灣河搶槍案發生在2019年11月。資料圖片
西灣河搶槍案發生在2019年11月。資料圖片

裁判官最終批准被告擔保外出,保釋條件包括現金7萬元、需要每周到警署報到兩次、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住於報稱地址,及遵守上述的簽署承諾書。

控罪指,被告梁煇於2022年11月1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女子A的照片及女子B的照片),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梁另被控於2022年8月31日與2022年12月12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内,在香港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即警員C的照片及姓名,意圖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等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指明傷害,而該披露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即(b)對該人的心理傷害;及(c)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

法庭記者:鍾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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