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大樓違租契|欺詐罪成 黎智英判囚5年9個月 黃偉強判囚21個月
2022-12-10 09:49
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欺詐罪成,法官陳廣池今早(10日)將於區域法院判刑, 黎智英判囚5年9個月,黃偉強被判囚21個月。陳官另向黎智英頒令取消資格8年,判處罰款200萬,3個月內繳交。
陳官判刑指黎智英2項控罪大同小異,僅時段不同,犯案時間遠早於黃偉強,對方只聽命於己,而黎智英自1998年起已為力高董事及實益擁有人,力高於蘋果大樓佔地約1100平方呎,專家雖曾以甲乙級商廈估算力高案發期間租金市值,惟力高在蘋果大樓內同一屋簷下營運帶來便利卻難以量化。
陳官以高官類比,倘其於官邸內劃出100平方呎分租他人,一經媒體報道將引起軒然大波,問責下台甚至負起刑責。陳官續指本案並非重大商業欺詐案,當中黎智英佔重要角色,縱使其工作日理萬機,惟曾簽署聲明書,故不應以此為抗辯理由,否則將使聲明書形同虛設。陳官認為本案並不複雜,然而亦不輕微,雖不涉及違反誠信,但科技園因應其公司曾申請不少同類牌照,才不懷疑蘋果印刷公司違約,同時辯方辯稱錯在營運總裁,顯示黎智英毫無悔意。
陳官列出6點加刑因素,首先案件不涉破壞誠信,惟犯案長達17年,而早在1998年雙方簽訂正式租契前,力高已經更改商業登記地址及遷入辦公室。其次力高作為其私人公司使用蘋果大樓,既有租金優惠,營運方便、租約年期和租金加幅都有保障,至少肯定不會被逼遷,這些無形利益在專家租金估算上未能量化。再者黎智英不少私人開支,甚至居所租金可以列作力高營運開支,扣減力高收入,而黎是力高的財政來源,力高對黎智英而言有其私人利益。
第四,黎智英利用傳媒機構保護罩下行事,違約事件曝光後除力高外還有10多間公司遷出蘋果大樓,故可推論屬無牌佔用大樓,在保護傘下,陳官認為科技園不敢貿然行事,更遑論突擊巡查,甚至採取違規三部曲。第五,黎智英聯同他人犯案,包括力高其他董事及處理牌照事宜人士,顯示其為有計劃有組織及年代久遠的欺詐行為,有如偷錢10年,就算總額相同,罪責亦較單次偷竊嚴重。最後,大堂水牌上沒有力高名字,科技園職員每6個月巡查一次,均由蘋果職員引領,沒有人如實告知科技園職員力高的存在,致其不察異樣。陳官判刑指欺詐行為總長達21年,分別以5年及3年為2罪量刑起點,其中1年分期執行,因黎智英同意大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酌情減刑3個月,判黎智英入獄5年9個月。
陳官接納黃偉強聽命於黎智英,是一個「忠心耿耿的員工」,其背景可見為過往香港人奮發圖強、自我增值的故事,黃更克服自身的疾患,其一直都有聽障,現又有心臟問題,被捕後經常失眠及患有重性抑鬱失調症,使人對他有不少同情和感慨。陳官相信黃偉強沒有取得個人利益,但作為蘋果印刷行政部門主管,聽取上司及黎智英指示,可以說「助紂為虐」,執行有關的欺詐,有如劫匪司機幫助劫匪逃離現場,縱非策劃者或主腦,但仍須負上刑責,只能對判刑有影響,而不能視為抗辯理由。陳官指案發期間黃偉強經常對大樓內事務由搬遷辦公處所到日常行政運作都親力親為,是次並非單一事件,而是4年內參與力高進駐、搬遷再搬離。
陳官續論黃偉強在不同崗位工作,乃集團老臣子,相信其知道租契的用途限制和牌照申請條件,因為其代表蘋果印刷和科技園對口、商談牌照事宜、申請牌照、呈交承諾書、安排人員實地視察,而沒有人告知科技園職員力高的存在和佔用。陳官指出多人參與本案隱瞞事件,「明目張膽」地犯案,力高無論是在稅局或公司註冊處都是正式登記在蘋果大樓,唯獨科技園並不知情。陳官認為其角色沒有黎智英那麼重,但亦是欺詐行為一份子,欺詐行為濫用政府所批出的低廉土地,亦使承租人「自肥」或自我方便,加之本案在一間傳媒界頗有聲名的報章機構的庇護下發生,惡劣性有所不同。陳官以沒有個人得益,聽取指示為基礎,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其同意不少控方案情節省大量法庭資源,酌情減刑3個月,又體諒其疾患以及沒有前科,深受家人支持和同事朋友愛護,重犯機會極低,酌情再減6個月,判入獄共21個月。
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早前獲豁免起訴,以特赦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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