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樂陶旗下安樂機電公司承認違競爭法 罰款1.5億元

2022-11-04 08:31

潘樂陶旗下公司違法,罰款高達1.5億元。
潘樂陶旗下公司違法,罰款高達1.5億元。

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丈夫潘樂陶轄下的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其他機構在4年間屢應對方要求報價更高,以助投得空調工程合約,涉及工程銷售總額約20億港元,構成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及圍標,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競爭事務委員會在今年6月於競爭事務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在首輪訴訟及即將展開第二輪訴訟中,安樂機電設備工程公司承認法律責任,今(4日)被判罰1.5億港元。

圖輯顯示潘樂陶案相關詳情:

安樂工程及安樂機電主動與競委會接觸。資料圖片
安樂工程及安樂機電主動與競委會接觸。資料圖片
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料圖片
前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資料圖片
潘樂陶(中) 旗下公司遭重罰。資料圖片
潘樂陶(中) 旗下公司遭重罰。資料圖片
競委會就涉及安樂在香港提供空調工程的合謀案件,於競爭事務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資料圖片
競委會就涉及安樂在香港提供空調工程的合謀案件,於競爭事務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資料圖片
潘樂陶旗下的安樂機電公司違法。資料圖片
潘樂陶旗下的安樂機電公司違法。資料圖片

競爭事務委員會於今年6月16日,就涉及在香港提供空調工程的合謀案件,於競爭事務審裁處展開法律程序。競委會今日(4日)宣布,於首輪訴訟及競委會即將就關連事宜展開的第二輪訴訟中,被列為答辯人的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已同意承認法律責任,並已按照競委會的《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與競委會訂立合作協議,而其員工佘嘉偉及鄭潔純同意承認法律責任和跟競委會達成合作協議。

根據合作協議,安樂機電違反了《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員工佘嘉偉及鄭潔純牽涉入違反該守則;就首輪和第二輪訴訟,對安樂機電施加1.5億港元的罰款;及向業務實體答辯人收取競委會的調查費用及訟費。除了此命令,答辯人及安樂機電的母公司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將需要按照合作協議,遵從多項額外規定,包括就首輪及第二輪訴訟,向競委會提供全面協助,及按競委會所定的要求,加強整個集團的競爭合規措施。

審裁處考慮到安樂工程及安樂機電主動與競委會接觸,以處理競委會的執法行動,並承諾履行合作協議中所有規定,競委會將行使酌情權,向審裁處申請押後首輪訴訟中涉及安樂工程的法律程序,但至於涉及安樂機電的法律程序,則仍會繼續進行。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此案標誌着競委會在調查空調工程界持續多年的合謀行為,取得重要進展。資料圖片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此案標誌着競委會在調查空調工程界持續多年的合謀行為,取得重要進展。資料圖片

競委會行政總裁畢仲明表示,競委會與本案數名答辯人達成合作協議,標誌着競委會在調查空調工程界持續多年的合謀行為,取得重要進展。從執法角度而言,合作協議一經法庭接納,將讓競委會有效及迅速地處理執法個案,節省進行抗辯聆訊所需的大量時間和公共資源;而在處理法律責任問題和確保合規的事宜上,亦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這做法亦清晰展示了競委會的《合作政策》,如何為業務實體提供寶貴機會,讓其適時承認法律責任及接受合作條款,以處理涉及他們的執法行動。而有關的合作條款,是會根據合作方是否盡早提供合作,以及合作的價值和程度而訂立。

在首輪訴訟中涉及其餘答辯人的法律程序正繼續進行,而第二輪訴訟亦快將展開。按照合作協議的規定,合作答辯人及安樂工程將在該等法律程序中,向競委會提供協助。競委會將適時公布第二輪訴訟的詳情。

競委會回覆指安樂機電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安樂機電)及安樂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安樂工程)將需要按照合作協議,遵從多項額外規定,包括就首輪及第二輪訴訟,向競委會提供全面協助,以及按競委會所定的要求,加強整個集團的競爭合規措施。
 
考慮到安樂工程及安樂機電主動與競委會接觸,以處理該會的執法行動,並承諾履行合作協議中所有規定,競委會將行使酌情權,向競爭事務審裁處申請押後首輪訴訟中涉及安樂工程的法律程序,但至於涉及安樂機電的法律程序,則仍會繼續進行。如出現任何不遵守合作協議條款的情況,競委會保留恢復首輪訴訟中涉及安樂工程的法律程序的權利。在安樂工程及安樂機電完全履行合作協議下的規定後,競委會將申請終止首輪訴訟中涉及安樂工程的法律程序。涉及首輪訴訟的信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信興集團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士的法律程序,正繼續進行。
 
第二輪訴訟亦將會同樣涉及在香港提供空調工程的合謀行為,詳情將適時公布。
 
競委會又指,建議對安樂機電施加的1.5億港元罰款,是按照競委會發布的《建議罰款的政策》計算,該政策包含了審裁處在過往案件中就計算罰款額所提供的指引。政策中列明,在釐定基本款額時,競委會將考慮涉事企業在香港的違法行為相關的銷售值(並非企業的營業額);行為的嚴重程度;及違法行為持續的時間等。計算得出的罰款金額受《競爭條例》列明的法定罰款上限所限,即業務實體在違法行為發生期間的本地年度營業額的 10%,最長 3 年。
 
自《競爭條例》全面實施以來這6年多,競委會已就 12 宗案件入稟審裁處,而在審裁處已經作出裁決的5宗案件中,競委會全部獲判勝訴。另外,判處的罰款及調查費用,均會繳付予特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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