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瞞違契|黎智英2項欺詐罪成 官指黎料知力高運作隱瞞逾20年
2022-10-25 10:45
前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科技園公司,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契,被控2項欺詐罪。經審訊後,法官陳廣池今早(25日)於區域法院裁決。黎智英被裁定2項欺詐罪成,黃偉強則1項欺詐罪成。案件押後至下月24日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2人背景報告,另於明年1月27日處理沒收令事宜。期間黎智英繼續還押,黃偉強則續准保釋。
陳官裁決指為免承租人濫用土地獲利故科技園設立較大限制,案中蘋果大樓有指定用途,承租人申請租用土地前須提交提案計劃書,其後要簽署聲明及承諾書,屬於特殊合約,有特殊限制,承租人和科技園之間有特殊關係。陳官續指科技園做法已有彈性,容許承租人為其他附屬公司等申請牌照佔用地方,亦明顯依賴承租人誠信去提供資料和申請牌照,在此框架下承租人法律責任明顯不過,承租人的不作為可視作隱瞞。黎智英1995年作為集團主席申請租用涉案土地,以出版印刷為指定用途。
陳官引述另一方面力高為22間公司擔任公司秘書,負責租用黎智英住所,名下持有3艘遊艇,大樓水牌上沒有力高名稱,力高十多年來有向承租的蘋果印刷繳交租金。陳官認為由始至終黎智英均為壹傳媒集團公司和力高主事人,開設很多公司,以其生意頭腦及精明手法駕馭規模不少的工商業集團,這不代表出現事故時可抽身而退,因事務參與少而抹煞其責任。陳官提到黎智英支持力高運作,根據其股權分配和業務顯示,力高實為其私人公司,業務一直為顧問及管理服務,從未提及出版刊印報章雜誌用途,雖然曾涉及壹傳媒動畫工作、持有蘋果印刷股份、安排蘋果印刷財務調動,惟不能抹煞其公司提供顧問及管理服務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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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又批評辯方說法矛盾,辯解指力高僅佔用大樓樓面0.16巴仙面積,即使不符指定用途,亦不改其處所業務用途。陳官認為說法混淆概念,指無論佔用地方多少,有見於大樓低地價及土地年期,承租人有法律責任為此申請牌照,之所以要簽署聲明和承諾書原因亦在於此,否則可以成為「劏房」藉口,劃出一成地方作其他用途,此事科技園絕不容許。簽訂租契前承租人已為12間公司申請牌照,當中不含力高,陳官推斷力高不符合條件故承租人不作申請。
陳官考慮到科技園人員巡查時蘋果印刷有意隱瞞力高存在,沒有「自我引爆」,及後急於搬離力高辦公室,加上其會議紀錄、稅務紀錄等,有足夠證據推論黎智英以力高處理私人事務,並非承租人附帶事務。因此陳官總結黎智英不可能不知道力高角色運作,因而隱瞞其存在作出欺詐,違約長達二十多年,致科技園沒有啟動違規程序,直接地使蘋果印刷得到租金等,以及力高可以方便地以低廉租金在內營運,故裁定黎智英2罪罪成。
陳官轉而論及黃偉強處理力高行政事務至少有10年,其業務性質在報稅文件及商業登記都是顧問管理、資產管理和投資,從沒有列出報業雜誌出版印刷事宜,而且力高從1998年已經進駐大樓,並非機密組織或交往的禁區,作為行政總監黃偉強沒可能不知力高的存在及營運性質。陳官形容黃偉強是「高級大打雜」,但這並不表示對力高一無所知。從頻密WhatsApp短訊可見,黃偉強對黎智英言聽計從,事事關心,體貼非常。陳官不信納黃偉強只是一個信差或「左手來右手去」的聯絡人,與科技園聯絡處理牌照事宜,引述其早在1990年5月已經受僱於壹傳媒管理,慢慢爬升至行政總監,大樓內公司亦要支付租金、差餉及佔用車位的費用,黃偉強沒有可能對大樓內的公司數目、進駐原因及業務性質不聞不問,不知其存在。
收到科技園來函查問時,黃偉強在4分鐘內便電郵有關人士,可見其知道事態嚴重,亦主動地叫內部法律顧問草擬回覆,明顯不是「信差」那麼簡單。從網媒把事件曝光後,黃偉強、Mark Simon、周達權和內部法律顧問的電郵和會議,顯示蘋果印刷內部都認為有違約情況,而外聘律師的法律意見亦導致蘋果印刷在3月23日更改力高的註冊地點,後來在5月搬遷辦公室,陳官質疑如果蘋果印刷認為沒有違約,大可向科技園申請牌照。
陳官分析黃偉強由始至終都知道力高存在及其營運性質,雖非蘋果印刷職員,但作為壹傳媒行政總監,自然對大樓內所有公司都有其管理責任,包括安排支援服務及佔用或搬離的安排。陳官裁定黃偉強知道力高沒有牌照,佔用大樓,業務性質不符承租人指明用途,其隱瞞自然也屬不作為,故同樣罪成。
被告74歲黎智英和59歲黃偉強分別被控於1998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和2016年1月1日至前年5月19日期間,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並非按1995年10月24日提案計劃書、科技園公司與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同日所訂的租契協議及於1999年5月25日所訂的租契第二附表所指明的用途而使用,並以此意圖詐騙而誘使科技園公司沒有採取行動執行其在租契下的權利,導致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或力高顧問有限公司獲得利益,或導致科技園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64歲前壹傳媒營運總裁周達權早前獲豁免起訴,以特赦證人身份出庭作證,押後至後日提訊。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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