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大專業進修學院院長及課程總監串謀索取利益罪成 分別判囚15個月及10個月

2022-10-13 11:58

被告黃偉寧(左)及被告黎偉祈(右)。 資料圖片
被告黃偉寧(左)及被告黎偉祈(右)。 資料圖片

香港公開大學轄下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LiPACE)前院長及前課程總監,涉串謀一家美容公司董事開辦企業培訓課程,以索取該公司職位,經審訊後早前被裁定公職人員串謀索取利益罪罪成。暫委法官香淑嫻今日(13日)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指,前院長為案中主謀,並在明知校方會質疑涉案美容公司年資及中立性問題,仍然繼續推動課程,明顯是為了一己私利,而前課程總監的協助不可或缺,分別判囚15個月及10個月。

香官判刑時指,兩名被告要求法庭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雖然二人過去奉公守法、勤奮上進,其中男被告黃偉寧今年確診右腎上線素腫瘤,但他並未按醫生建議切除腫瘤化驗或作跟進治療,看不到有何迫切需要讓他出獄治療,認為上述背景、身體狀況等均不構成特殊因素予判處非即時監禁。再者,兩被告審訊後定罪,又在審訊階段中就多項爭議給予「難以置信」及「穿鑿附會」的供詞,試圖逃避責任,因此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香官又指,黃偉寧為案中主謀,積極參與籌辦 LiPace 與美容專業公會有限公司(COBP)的合辦課程,並在帶薪休假持續實行計劃,明知這樣做會構成利益衝突卻未申報。至於辯方稱黃本意是為了增加 LiPace 收入,本案並無相關證據,即使學院最終未有開辦課程,也不是因為兩被告主動收手,而是校方察覺有異後否決課程。相反,黃明知 LiPace 會質疑 COBP 年資及機構中立性問題仍繼續推動課程,顯然為了一己私利。

針對女被告黎偉祈,香官指出她對於計劃完全知情,並以行動配合黃偉寧,暗中協助推動籌辦課程,又刻意向 LiPace 隱瞞黃的參與,她的協助「不可或缺」。雖然辯方稱黎沒有獲得直接金錢利益,也沒有影響學院聲譽,香官反駁本案罪責是在於她串謀令黃索取利益,又指教育機構高層貪污必然影響校譽,雖然沒有證據可見 LiPace 因此蒙受財政損失,但法庭必須客觀考量罪行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

香官總結,縱使黃偉寧求情稱過去努力因本案付諸流水,但他在犯案之時必然已有此考量;而黎偉祈對於計劃知情,惟考慮到當時黃是他的上司及男友,相信她犯案非為個人利益,法庭接納二人正面品格及曾任多項公職,酌情扣減刑期後判黃監禁15個月,黎則監禁10個月。

辯方求情指,黃偉寧自2007年起投身教育界,先後任職職訓局、 LiPace等,背景報告指出他因過分著緊美容業界質素、不想錯過學院增加收入的機會而犯案,承認處理方式敏感度不足;黎偉祈過往20多年在教育界工作,成為 LiPace 課程總監後與黃交往,相信自己日後難再在教育界立足,已付出沉重代價。

50歲男被告黃偉寧及47歲女被告黎偉祈,案發時分別為LiPACE院長及課程總監。2人被控於2017年9月25日至2018年1月20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美容專業公會有限公司(COBP)董事林翠琼索取利益,即按黃偉寧所接受的條款而僱用他,作為促致LiPACE與COBP籌辦一個名為「美容光學專業證書」的經評審企業培訓課程的誘因或報酬。

廉署發言人表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由公帑資助的大專院校屬公共機構,其僱員不得利用職權索取或收受利益;而法例所指的「利益」包括任何職位、受僱工作或合約。廉署提醒各公職人員,必須維持高度誠信操守,切勿濫用職權謀取私利,以維護公眾利益。

香港公開大學已改名香港都會大學,就案件判刑結果,都大回應指尊重法庭裁決,重申一向有嚴謹指引及守則處理利益申報及與校外團體合作事宜,並要求所有教職員嚴格遵守。這次個別事件由大學內部發現,並主動向廉政公署作出舉報;過程中,大學全面配合及協助執法機構的調查。都大表示一直重視員工操守,重申絕不容忍任何違法行為。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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