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員逼幼子自瀆煽判囚48月 官斥荼毒兒子禍延下一代
2022-10-06 13:01
48歲前警員自兒子小一起教導他自瀆,不時播放性愛片段給兒子觀看,要求一同自瀆,受審後陪審團裁定被告F.S.L. 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成,以及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成。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利用事主洩慾,目的非為利己,犯案時從無身體接觸,而且事主大多數情況均屬自願。法官李運騰今日於高等法院判處被告入獄48個月。
辯方引述報告指被告現時沒有精神問題,難以評估重犯機會,另外身負140萬元債務。辯方求情指事主X雖然案發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惟生活能力未受影響,且獲家人支持,無論學業抑或個人發展均表現良好,拒絕接受跟進服務。辯方續指被告4項定罪分別發生2日之內,李官認同判刑「唔會話完全同期或分期」,額外控罪始終加重嚴重性。
辯方又指本案控罪雖然常見於戀童癖案件,惟本案性質截然不同,事主並非被告洩慾對象,目的非為利己,犯案時與事主從無身體接觸,而且事主大多數情況均屬自願,李官亦同意說法。辯方又認為被告案發時雖為警員,但沒有利用職權犯案,不應因此加刑,李官則反駁「始終係警員,公眾期望大啲」。辯方最後指本案實屬悲劇,被告行為極度愚蠢,現已痛失家庭,斷送努力多年事業,兼之身體不佳,中風後仍持續手震。
李官判刑前提到被告因2次擅離職守,被警隊視為棄職者,褫奪退休福利下將其革職,其後曾中風入院,而精神科報告顯示被告曾患上妄想症和適應障礙症,經治療後目前情況穩定。另一方面,創傷報告顯示案發後事主感到羞愧嘔心,無助自責,招致時而暴躁對待身邊人,2度因自殺念頭送院,惟李官認為部分可歸因於父母婚姻破裂。
李官判刑指本案雖非非禮,惟性質相仿,嚴重性不在其下,考慮到被告犯案時與事主沒有身體接觸,2人分別12和44歲,事主心智未成熟,被告則為成年人,更為其生父,負有管教責任。李官批評被告不但沒有以身作則,樹立正面價值觀的良好榜樣,反而耽於聲色,一再無恥地做出令人作嘔的猥褻行為,教唆兒子一同自瀆。李官痛斥被告不只自甘墮落,更荼毒兒子禍延下一代,扭曲了兒子性觀念,甚至與異性建立關係的交際能力,以藤條威嚇兒子,罪責更重,加上對前妻的傷害,有必要嚴懲被告。
被告因其中2次事件定罪,2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2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4罪分別以20、20、20及24個月為量刑起點。李官指被告為時任警員屬加刑因素,令人震驚厚顏無恥地持續犯案,嚴重違反警員責任,違背公眾信任,故各罪加刑3個月。李官認為被告求情理由無一成理,基於整體量刑將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合共判囚48個月。
男被告F.S.L.被控四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三項煽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罪一共七罪,交替控罪為三項殘暴對待兒童罪。控罪指他在2016年及2018年,四度向兒童X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三度煽惑兒童X向F.S.L.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交替控罪則指F.S.L.身為兒童X負有管養及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虐待兒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他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被告已在2019年11月27日被警隊正式革職,且被褫奪退休福利,現時已與妻子離婚。兒子X則自小患有隱藏式陰莖,另在2019年被診斷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及適應障礙症。被告另涉兩宗區域法院刑事案件,其中一宗欺詐案涉及32項不誠實控罪,被告將於11月30日承認其中25條控罪及判刑。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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