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女文員管武等兩罪不成立 控方提5大理由冀覆核

2022-08-29 17:20

事發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資料圖片
事發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資料圖片

3年前有網民發起8區開花抗議,期間女文員涉嫌管有雷射筆、士巴拿、灰鏟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管有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兩罪。女文員於去年被裁定兩項罪名不成立,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聆訊,控方提出5大理由希望裁判官崔美霞覆核結果,包括當時法庭並無充分考慮有黑衣人在時代廣場聚集,崔官聽罷雙方陳詞,將案件押後至9月28日裁決。

答辯人為衛紫盈,控方由署理副首席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答辯人則由大律師邱治瑋代表。控方今提出五大理由申請覆核,包括法庭裁決罪脫時給予過重比例於衛被截停時並無蒙面,但控方認為法庭應考慮全盤證供,包括在其背包搜出可損毀財產及隱藏身分的物品;控方證人雖然作供時指案發地點無偵察到有暴力犯罪活動,但衛並非被控刑事毀壞或非法集結罪;控方證人表示案發地點,即時代廣場地下中庭,有30至40身穿黑衣的人士聚集,也聽到有人叫口號,雖然影片無法看到以上內容,但法庭也沒有表示不接納證人供詞;衛當時背包管有19件示威常用物品;最後,綜合商場正在進行示威活動、檢獲物品可作環境證供,控方認為法庭可作出不可抗拒推論,指衛意圖損壞財產。

邱大律師回應指,直至衛被截查時,錄影片段均在拍攝時代廣場,但並沒有看到有30至40人聚集,亦沒有聽到有人叫口號,控方證人作供時也同意當時現場和平有序。他續指,衛被檢取的物品雖有可疑,但法庭裁決時已考慮全盤證供,包括當時影片沒有看到黑衣人、沒有疑似參與集結人士及衛沒有遮掩面容,因此考慮各項因素,不能對衛意圖摧毀物品構成唯一合理推論。

32歲衛紫盈,報稱為文員,她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時代廣場地下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枝雷射筆、一個粉紅色防毒面罩、一枝黑色噴漆、兩枝士巴拿、一個灰鏟及一套六角匙,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法庭記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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