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15歲少年非法集結罪成上訴得直 官指不能排除只是貪玩
2022-08-23 15:49
2019年10月7日有示威者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堵塞馬路,案發時15歲的青年受審後非法集結罪成 ,被判入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今頒布判詞指,雖則他以相當強光度的電筒射向警方,可能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認為控方未能證明他干犯了非法集結罪,故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張官在判詞中表示,上訴人麥永華於2019年10月7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近沙田坳道新光中心外附近,接過他人的手電筒後,以白光手電筒照射警員,而張官觀看警方片段後,觀察到麥起初是在吃東西,並無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而在麥附近的一男一女則不停用鐳射筆射向警方。麥伸手向他人取得電筒後,分別三次向警方照射。
張官考慮其年齡及一直的行為後,不能排除麥可能只是貪玩,向他人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綜觀所有環境情況而言,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指他與用鐳射筆射向警方的一男一女是一夥,認為其中一個合理的推論是麥獨斷獨行,其行徑與該一男一女無關。
所以雖然麥以相當強光度的電筒射向警方,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這頂多只是顯示麥一人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而非法集結罪的罪行元素是要有3人或以上集結在一起作出以上的行為,因此控方未能成功證明麥干犯了非法集結罪,張官遂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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