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DSE試場有炸彈 運輸署主任3罪成判囚16個月

2022-08-05 15:07

被告楊偉忠。 資料圖片
被告楊偉忠。 資料圖片

2020年香港中學文憑試期間發生炸彈虛報事件,涉及2所九龍區中學,警方在搜屋期間另發現一個他人錢包。56歲運輸署高級技術主任事隔一年後被正式落案起訴,被控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盜竊、管有他人身分證共3罪。裁判官林子勤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裁決時形容被告證詞是「超乎現實、過分巧合」,直指被告對於手機錄音的辯解是「全屬謊話」,因此全盤拒絕接納其證詞,裁定被告3項罪名成立,判囚16個月。

林官分析案情指,此案有3點爭議,分別為被告有否偷竊或拾遺不報行為、是否認知偷竊一案的事主身分證存在於他家中及被告有否錄音或參與虛報內容的錄音。就盜竊錢包的控罪,被告稱因窗台並不常用因此不會查看窗台,而他亦不知女傭把錢包放在窗台上,但到女傭作供時卻指窗台平時存放被告的私人物品,林官指被告為強行澄清,說平時只使用窗台靠左位置,是強行「穿鑿附會,講法編造」,認為被告必然認知錢包存在。林官續指,錢包不會無緣無故「飛」過去被告家中,而錢包如何落入被告手中並不重要,重點是被告事隔兩年仍未歸還錢包,可見被告是不誠實拿佔。

就虛報炸彈控罪,被告自辯稱案發前一晚因工作繁忙而回公司上班,因而遺留了手機,並懷疑期間遭知曉手機密碼的人拿取手機並錄下與虛報內容相似的錄音。林官直指這番說辭是為審訊而杜撰,過程過分巧合,遂不接納其口供,由此亦可見被告為錄音者或參與錄音者。

林官指雖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偷竊行為及是錄音的製作者或參與者,惟被告並無合理辯解,因而就證據與案情能對被告犯案構成唯一合理推論,遂判處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被告朋友、家人、同事均對被告評價正面,案發時被告精神壓力大甚至患上思覺失調,相伴多年的母親亦在其生日當天去世,導致被告精神狀況不穩定。而案件的影響性不如其他虛報炸彈案,亦沒影響當時文憑試考生,因此希望法庭輕判或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林官同意盜竊罪的嚴重性較低,而管有他人身分證一罪法庭需依據量刑指引判刑,虛報炸彈的案情中亦可見被告有預謀,但考慮到被告之前一直為政府辦事、服務社會,又面臨母親去世和思覺失調、壓力大的困擾而減刑4個月,最終3項控罪共判處監禁16個月。

56歲被告楊偉忠報稱任職公務員,他被控於2020年5月4日,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傳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於九龍培正道20號的培正中學及於九龍新清水灣道38號的聖言中學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易燃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他另被控於2018年8月10日,在九龍何文田佛光街55號香港足球總會偷竊一個黑色銀包,內有一張香港身分證,現金港幣10元,一張中國銀行提款卡、一張花旗銀行Visa卡及一張職員證,而上述物品為杜文現的財產;以及於2020年6月17日,在香港九龍土瓜灣天光道28號曉暉華庭2座一單位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屬於杜文現的身分證。

法庭記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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