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DSE试场有炸弹 运输署主任3罪成判囚16个月

2022-08-05 15:07

被告杨伟忠。 资料图片
被告杨伟忠。 资料图片

2020年香港中学文凭试期间发生炸弹虚报事件,涉及2所九龙区中学,警方在搜屋期间另发现一个他人钱包。56岁运输署高级技术主任事隔一年后被正式落案起诉,被控向他人传达有炸弹的虚假消息、盗窃、管有他人身分证共3罪。裁判官林子勤今于观塘裁判法院裁决时形容被告证词是「超乎现实、过分巧合」,直指被告对于手机录音的辩解是「全属谎话」,因此全盘拒绝接纳其证词,裁定被告3项罪名成立,判囚16个月。

林官分析案情指,此案有3点争议,分别为被告有否偷窃或拾遗不报行为、是否认知偷窃一案的事主身分证存在于他家中及被告有否录音或参与虚报内容的录音。就盗窃钱包的控罪,被告称因窗台并不常用因此不会查看窗台,而他亦不知女佣把钱包放在窗台上,但到女佣作供时却指窗台平时存放被告的私人物品,林官指被告为强行澄清,说平时只使用窗台靠左位置,是强行「穿凿附会,讲法编造」,认为被告必然认知钱包存在。林官续指,钱包不会无缘无故「飞」过去被告家中,而钱包如何落入被告手中并不重要,重点是被告事隔两年仍未归还钱包,可见被告是不诚实拿占。

就虚报炸弹控罪,被告自辩称案发前一晚因工作繁忙而回公司上班,因而遗留了手机,并怀疑期间遭知晓手机密码的人拿取手机并录下与虚报内容相似的录音。林官直指这番说辞是为审讯而杜撰,过程过分巧合,遂不接纳其口供,由此亦可见被告为录音者或参与录音者。

林官指虽然控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偷窃行为及是录音的制作者或参与者,惟被告并无合理辩解,因而就证据与案情能对被告犯案构成唯一合理推论,遂判处被告罪成。

辩方求情指被告朋友、家人、同事均对被告评价正面,案发时被告精神压力大甚至患上思觉失调,相伴多年的母亲亦在其生日当天去世,导致被告精神状况不稳定。而案件的影响性不如其他虚报炸弹案,亦没影响当时文凭试考生,因此希望法庭轻判或考虑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林官同意盗窃罪的严重性较低,而管有他人身分证一罪法庭需依据量刑指引判刑,虚报炸弹的案情中亦可见被告有预谋,但考虑到被告之前一直为政府办事、服务社会,又面临母亲去世和思觉失调、压力大的困扰而减刑4个月,最终3项控罪共判处监禁16个月。

56岁被告杨伟忠报称任职公务员,他被控于2020年5月4日,在香港与其他不知名人士,将明知或相信是虚假的消息向警方传达,意图诱使警方相信于九龙培正道20号的培正中学及于九龙新清水湾道38号的圣言中学放有炸弹或放有会爆炸或易燃的物品、物体或物件。

他另被控于2018年8月10日,在九龙何文田佛光街55号香港足球总会偷窃一个黑色银包,内有一张香港身分证,现金港币10元,一张中国银行提款卡、一张花旗银行Visa卡及一张职员证,而上述物品为杜文现的财产;以及于2020年6月17日,在香港九龙土瓜湾天光道28号晓晖华庭2座一单位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管有属于杜文现的身分证。

法庭记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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