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3年前黃大仙拒捕罪成判囚12周 官指易鼓吹仿效增暴力衝突

2022-08-04 11:50

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案件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2019年11月8日,科大生周梓樂墮樓後重傷不治,當晚多區發起悼念活動,25歲項目總監助理被指在黃大仙中心附近腳踢欲拘捕他的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拒捕罪罪成。裁判官崔美霞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指,案發當日現場有大批人群聚集,被告行為容易鼓吹他人仿效抗拒警員之舉,牽動在場人士情緒,導致情況惡化,增加暴力衝突的可能性,判囚12周。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崔官表明不見有任何上訴理據,不過顧及本案判處的刑期較短,被告等候上訴期間或已服刑完畢,故批准其保釋申請。

崔官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在多人聚集的黃大仙廣場反抗警員,容易鼓吹他人仿效,增加出現暴力衝突的機會。他更攜同手套、鐳射筆等到場,並且戴上可遮掩容貌的口罩,明顯有預謀犯案,而且涉案警員因被告舉動而受傷,直言案情嚴重。即使被告只是初犯,法庭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崔官續指,法庭早前索取的背景報告未能反映任何減刑因素,被告又在裁決後向感化官重複其於審訊中的辯護理由,加上辯方求情陳詞未見他有悔意,縱使其等候判刑時已還柙14天,亦無法反映罪行的嚴重性,綜合所有因素而言,處以14星期監禁,考慮到事發於2019年,酌情扣減2星期。

辯方求情指,被告被定罪後尊重法庭裁決,並會反省,背景報告顯示他一直都是品格良好的年輕人,從小到大在家人的關愛及照顧下長大,大學畢業後有穩定工作,由本案至今發生的3年間,被告持續努力工作,本案亦非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希望法庭諒及被告正面背景、獲家人僱主支持等,判處有助他更生的刑罰。

被告黃梓揚(25 歲,項目總監助理)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黃大仙中心北館附近抗拒警員20078張志光。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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