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男踢警拒捕罪成 待索背景報告下月判刑

2022-07-21 16:55

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案件今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

2019年11月8日,科大生周梓樂墮樓後重傷不治,當晚多區發起悼念活動,25歲男被告涉嫌在黃大仙中心附近腳踢欲拘捕他的警員,被控一項拒捕罪,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崔美霞指被告的證供多處有違常理,認為他是一個不誠實可靠的證人,加上被告當時掙扎的行為對警方構成不便,使警方無法制服被告,遂裁定其罪名成立,並將案件押後至8月4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還柙。

崔官指被告稱自己戴口罩和手套是一種悼念方式是有違常理,又指被告宣稱被噴兩次胡椒噴霧是不合理,因當時被告已被制服,警員無需使用噴霧。崔官續指,被告明知當時實施蒙面法,仍不脫下口罩,亦是有違常理。崔官表示,綜合以上各點,被告的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因此認為被告並非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

關於被告是否得知當時警員正在實施拘捕,崔官認為被告並非無意圖拒捕,指被告是知悉有手銬但仍然選擇掙扎,因而他當時被警員壓在地上的抗拒動作是拘捕行為,且當時警員與被告只有一隻手的距離,崔官認為被告應該能夠聽到警方當時已宣布拘捕。崔官強調,被告的行為已經為警員帶來不便,令警方無法有效制服與拘捕被告,遂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當時是一名學生,但現時已成為家庭支柱,每月會給家人一萬元的家用,又負擔妹妹的大學學費,雇主亦形容被告是一個謙虛、勤奮、有交代的人。辯方指被告的案情在同類型案件中嚴重程度較輕,而且在盤問環節時警員亦表達被告未必知道有手銬的情況,因此希望崔官考慮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崔官表示此案控罪嚴重,而且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難以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但將案件押後至8月4日,並為其索取背景報告。

被告黃梓揚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黃大仙中心北館附近抗拒警員20078張志光。

法庭記者:曾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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