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師涉管有雷射筆及膠索帶表證成立 明日續審

2022-07-19 14:32

被告陸建希(左),右為證人警員24215。
被告陸建希(左),右為證人警員24215。

24歲工程師涉於2019年10月在黃大仙港鐵站外管有雷射筆及一包膠索帶,否認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2罪,今於於九龍城法院開審。拘捕警員供稱沒有紀錄被告任工程師,被告有可能自稱為工程師,但不認為其因此便可隨身攜帶雷射筆。控方舉證完畢,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表證成立,審訊明續。

現為保安局警司的陳喬崔今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稱,案發後檢驗出涉案雷射筆為3B級別。陳受盤問時承認未測試過3B或3R級別的雷射筆能否切割膠片或刻字,亦不知道哪些行業需要使用第3級別的雷射筆。

拘捕警員24215供稱,當日3時許在黃大仙E出口外見到被告,並於其左前褲袋搜出一支雷射筆,側孭袋則搜出一包索帶。被告被查問時沒有回應為何放雷射筆於褲袋及為何在該處出現,因認為被告的回答未足以令人相信他合理管有物品,故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拘捕被告。

辯方則指出,雷射筆其實是從被告的側孭袋裏搜出,警員否認。辯方又指,被告曾回答警員他當日正前往黃大仙北館,警員起初指沒印象,但及後改稱被告沒有回答。警員亦對被告的後褲袋放有卡片套、工程師學會發出的證件及被告的身分證放於哪裏表示沒印象,又忘記被告是否曾告知任工程師,但亦指被告或許有說。辯方質疑,警員沒有紀錄查問的問題及被告的回答,是選擇性不紀錄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警員否認。對於沒有紀錄被告任工程師,警員則稱「就算係工程師,我都唔覺得可以左前褲袋隨身有雷射筆」。

證人警員54604(中)。
證人警員54604(中)。

警員解釋,他查問被告時沒有視其為疑犯,加上被告管有的物品不是法定的違法物品,故沒有紀錄其查問的問題。但指因為被告沒有正面回答問題及沒有合理解釋管有物品的原因,遂宣布拘捕被告。被問到是否因為被告行為可疑故截查他,警員則表示被告由另一名警員截停,他只負責搜查。

案發時駐觀塘反黑組的警員54604供稱,他於案發當日接收涉案雷射筆,拘捕警員24215曾向他提及雷射筆是從被告的袋中搜出。

被告陸建希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黃大仙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及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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