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司法覆核求推翻傳媒報道限制 官需時考慮9月前頒判詞

2022-07-12 14:50

鄒幸彤要求推翻傳媒報道的限制。資料圖片
鄒幸彤要求推翻傳媒報道的限制。資料圖片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4月向法庭申請放寬傳媒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基於放寛限制會令案件未審訊便引起社會尖銳甚至帶有攻擊性的討論,為潛在證人帶來心理壓力,有礙公平審訊而拒絕其申請。鄒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羅官的決定並下令羅官批准放寬傳媒報道限制,案件今在高等法院處理。李運騰法官需時考慮,將於9月1日前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申請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律政司派出資深大律師馬嘉駿作代表。本案主要爭議《裁判官條例》 第87A條「對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今年4月拒絕鄒幸彤申請放寬傳媒報道交付程序,理由是法庭必須保障公平審訊,認為放寬傳媒報道的限制,會引致案件未審便惹來廣泛且尖銳的討論及攻擊,而潛在證人或會因經常罔顧秩序的旁聽人士,帶來巨大的心理及精神壓力甚至畏縮卻步,削弱公平審訊。

雙方接納早前已向法庭提交的書面陳詞,李運騰法官今在庭上提到保護潛在證人的方法有很多,包括頒布匿名令,李官提到公眾一直都會就法庭案件作出討論,並作出好評或劣評,自嘲自己的案件亦不斷受到好評及劣評,反問律政司有關批評如何影響到審訊的公平性。律政司指公平審訊需保障控方利益及證人利益等,李官則指《國安法》案件由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而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亦能確保公平審訊。

律政司指被告可按《裁判官條例》 第87A條繼續向法庭申請放寬限制,裁判官便需考慮申請當時呈交席前的證據,故認為裁判官無論批准或拒絕申請的決定亦非最終決定,即使裁判官批准申請,日後亦可以推翻該決定。申請方提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22條指明,即使任何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有權不准公眾進入刑事法庭,但亦不可不准「代表報紙或通訊社的任何一人」進入刑事法庭。申請方認為應該推翻羅官的決定,下令羅官必須批准放寬傳媒報道限制。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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