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25|梁愛詩:五度釋法固港憲制基礎 豐富「一國兩制」
2022-06-22 06:54
回歸二十五周年,香港法制亦經歷過多番跌宕起伏。特區首位律政司司長、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認為,回顧過去二十五年的憲制發展,指出經歷過五次人大釋法和三個決定,以及普通法下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的原則,一步一步地把特區憲制鞏固起來,奠定了香港現在穩固的憲制基礎,豐富了「一國兩制」的內涵,並漸漸地融入國家管治體制中而不失其特性。
梁愛詩回顧二十五年的憲制發展,認為五次人大釋法最為關鍵。她指出,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來自憲法第六十七(四)條及《基本法》第一五八條。這個制度與普通法熟識的司法解釋權有所不同,因而在回歸初期引起許多誤解,例如:只有在法院提請時人大常委會才可以釋法;釋法推翻法院的裁決權、影響司法獨立、剝奪特區法院的終審權;釋法等同修改《基本法》等。這些批評顯示有些人對中央和特區關係的不了解,對憲法的權威不了解,對回歸的事實和新憲制未接受。經過五次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這個制度已牢牢地建立起來,澄清了中央和特區的關係,處理了香港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它能解決兩個不同法律體系的衝突,還能保證《基本法》的正確實施,立下香港憲制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她表示,第一次釋法,就確立了人大對《基本法》條文擁有最終解釋權,不能受到本港終審法院的質疑。
確立最終解釋權 不受終院質疑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終審法院在吳嘉玲等居留權案件作出的裁決,除對《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四條的解釋不正確,會給予大批內地居民香港的居留權,還提及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大常委會的行為有違法審查權。這個裁決引起內地強烈反應,又幾乎引起憲制危機。在特區政府的要求下,終審法院在二月二十六日作出澄清聲明,確認它的司法管轄權來自《基本法》,並受《基本法》條文所約束,如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作出解釋時,特區法院必須要以此為依歸。這個聲明確認終審法院作為特區最高司法機構,享有終審權的同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全國最高權力機構,對香港有最終的管治權——即普通法的國會至上原則。在這個聲明的基礎上,行政長官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要求人大釋法。
政改「五部曲」 明確剩餘任期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人大常委會針對《基本法》第二十二(四)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作出法律解釋,明確只有父母取得居港權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子女才能獲得居港權。人大釋法,解決了特區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避免人口急增帶來不可承受的壓力,更重要的是,它確保《基本法》的正確理解和實施。後來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終審法院在劉港榕案確認了這次釋法的約束力,把法律解釋的制度建立起來,成為憲制上一重要結構。
梁愛詩指出,第二次及第三次釋法,都涉及行政長官選舉,確立了政制發展主導權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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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釋法發生於二○○四年四月六目,針對《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及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涉及修改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程序的問題,當中涉及「二○○七年以後」,「如需修改」這兩個詞語的意思,香港社會有不同的理解,如果不弄清楚,政制發展的合法性將被質疑。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確認了「二○○七年以後」包括二○○七年。它還解釋了「如需修改」的意義,確立政改的「五部曲」程序,使中央由始至終對香港政制發展都掌握主導權。第三次釋法發生於二○○五年四月,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五十三(二)條作出解釋,清晰明確定下補選產生行政長官任期,是剩餘任期,確保了行政長官能順利選出。
至於第四次釋法,則明確香港法院對外交事務無管轄權。二○○八年五月,一家在美國註冊的公司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起訴訟,要求執行兩項國際仲裁裁決。該訴訟案其中一個被告為剛果民主共和國。二○一一年六月八日,終審法院作終局判決前提請(也是法院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第十三(一)條及第十九條作解釋。人大常委會通過解釋上述兩條條文,明確香港法院對外交事務無管轄權,再次說明中央政府擁有香港的主權以及中央與特區之間的從屬關係,而是次釋法在香港社會沒有引起很大爭議。在憲制上,國家的主權再作一次確認。
維護國家主權 遏止港獨
第五次釋法,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及遏止港獨。該次釋法源於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個別候任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擅自篡改誓詞或在誓詞中增加其他內容,蓄意宣揚港獨主張,侮辱國家及民族,被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特區政府、立法會,以及香港社會對上述宣誓的有效性、是否重新安排宣誓意見分歧,影響立法會運作。人大常委會於二○一六年十一月七日解釋了《基本法》一○四條,確認沒有依法宣誓的議員將喪失席位,並且不得重新宣誓。按此,法庭裁定兩位立法議員喪失其資格,另有四位議員因選舉呈請被裁定沒有合法當選。
這次法律解釋,闡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既是法定宣誓內容,也是參選或者出任香港有關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對建立政治倫理,維護國家主權,都有積極的意義,也為愛國者治港立下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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