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員縱容囚犯用手機及助帶煙入倉 分別判囚7及6個月
2022-05-11 14:48
懲教署人員涉嫌縱容塘福懲教所在囚人士於在囚期間使用手提電話,又協助對方將香煙帶入倉。二人今天在區法院承認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法官游德康判刑指,懲教人員辜負署方給予的信任,但考慮到沒有證據顯示任何人有實際收授利益的行為,而前囚犯只作中間傳話人的角色,情節相對輕微,遂分別判二人入獄7個月和6個月。
本案共5名被告,今天認罪的被告為李浩維(27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及林翰祺(24歲,前在囚人士)。案情指,楊敬倫(43歲,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為維修組的主管人員,李浩維被派到該組時為楊的助理。劉燕俊(28歲,前在囚人士)、張銳明(36歲,前在囚人士)及林翰祺在囚期間先後被調派至維修組。涉案期間,其中一人曾先後多次要求林翰祺替他的CSL儲值卡帳戶增值,林其後答允。該人又指示林著李浩維替他買香煙,林同樣照辦。二人以通話或短訊方式聯絡。廉署在2020年10月23日將所有涉案人士拘捕。
法官指出,此類事件過往在懲教署屢見不鮮,一般會以判囚3個月為最高刑期。而本案情節較輕微,接納辯方求情指李浩維過往曾任民安隊成員,對社會有貢獻;林翰祺則在獲釋不久後重新面對還柙,對身心造成打擊。再考慮二人及時認罪,終判他們分別入獄7及6個月。李浩維在親撰的求情信中向懲教署表示歉意,明白令署方蒙羞,犯案是自毀前程。
控罪指,李浩維及林翰祺連同及張銳明被控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他們於2020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期間,串謀使李浩維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縱容身為在囚人士的劉燕俊於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他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懲教所。
劉燕俊再與楊敬倫同被控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2人涉於2020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期間,串謀使楊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縱容劉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協助他改善該部手提電話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劉燕俊另被控一項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涉在2020年8月18日至20日期間的一個囚倉違反《監獄規則》進行博彩活動的調查中,由他人代表自己承認是其中參與者。餘下3人否認控罪,案件將在12月開審。
法庭記者:湯璧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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