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衝突|電梯技工襲警囚1個月上訴遭駁回 官指原審分析合情理

2022-05-06 16:51

陳柏傑。 資料圖片
陳柏傑。 資料圖片

大批示威者在2019年6月12日包圍立法會阻止《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警長截查24歲電梯技工時,遭對方用雙手推胸口一下,電梯技工經審訊後裁定襲警罪成,判監一個月。被告不服上訴定罪,法官張慧玲今午於高等法院公佈判詞駁回上訴,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分析合情合理,無不當之處。

24歲被告陳柏傑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添華道近38555號燈柱襲擊警長方樂文。上訴方早前指原審裁判官香淑嫻錯誤地接納制伏警員證供,分析有錯,引述制伏警員供詞指其先用手攔着被告人,被告人起步時警員用手捉著被告的手,被掙脫後再次捉住,期間警告對方冷靜、要求搜身、根據警隊條例解釋因懷疑其身上有傷人物品而要進行搜身、又多次警告不要動、或會拘捕。被告人情緒漸趨激動要掙脫,警員便用雙手捉著兩邊上臂,面對面時被告人卻用雙手大力推其胸口一下致退後一步。警員再上前用左手箍著被告人上身,在其他同僚協助下成功制伏。上訴方參考片段推斷由警員步出到制伏被告為時僅10秒,質疑根本不足以發生上述過程。另外,2名警員分別指截停被告到戴上手扣大約為時2分鐘和20秒,上訴方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地磨合了2名警員證供分歧,以「時間都只是一個估計」、「此等輕微出入實可以理解」為理由極度剛愎武斷不合理。

張官認為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有沒有如制伏警員所言:在截查時推其胸口一下,有意圖施襲擊,張官認為辯方提供的片段未能捕捉到案發經過,原審裁判官有權作出其結論。張官亦不認同上訴方指上訴人不可能在10秒內做出警員聲稱的連串動作,又認為原審裁判官在裁斷2名警員在時間上的分歧作出的考慮分析無不妥當之處,故駁回上訴。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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