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機燒手掌|虐待女友7歲女兒 男子罪成囚30個月 官斥令人髮指

2022-04-29 14:25

被告葉翰霖。 資料圖片
被告葉翰霖。 資料圖片

34歲男子涉於2019年前向女友與前夫所生、當時年僅7歲大的女兒施虐,包括以打火機燒手和用風筒壓落其側臉,導致女童需要留醫近10日。男子否認2項故意襲擊促致該兒童受到損害罪,今於西九龍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裁判官陳慧敏痛斥被告作為女童的照顧者,卻對脆弱小生命下手,行為令人髮指、卑劣殘忍。陳官又言,女童無力反抗,默默忍守,皆因害怕激怒被告,令他變本加厲,導致自己受到不必要痛苦,直指這類案件「一單也嫌多」,終判被告監禁30個月。

陳官判刑時指,女童X遭被告以打火機燒傷後,右手傷勢範圍不少,單憑相片都感受到其痛楚;被告更以熱風筒直接壓落X身體造成烙印,當時正值12月卻用冷水淋她,狠斥被告身為成年人卻對無辜小孩下毒手,行為令人髮指,就兩罪判囚共30個月。

陳官裁決時指,X對所見所聞描述清晰,毫無動搖,信納其證供。對於辯方批評X遭被告虐待時有能力避開,卻沒有反抗大叫。陳官反駁指,案發時X僅得7歲,被告已是30多歲的成年人,要對X施以這種手段毫無難度。再者,X輕易列舉被告的種種行為,包括曾抬起其雙腿「揈嚟揈去」、用金屬片插指甲、打她雙腳令其跌在樓梯等等。以X年紀而言,若非身歷其境,難以描述得如此細膩。X曾向母親投訴被告行為,但及後被告變本加厲。陳官認為,X不敢反抗,選擇啞忍及默默承受被告不合理的虐待,因懼怕對方行為變得更嚴重。

陳官拒納X母A的證供,引述她作供稱X與被告單獨食飯後有說有笑,沒有察覺X有異樣,但她與X住在同一屋簷下,身為母親卻看不到女兒右手佈滿大大小小的水泡,形容其說法一篇謊話。A事後追問X傷勢來源,X回答「唔記得」,甚至表示不知道自己左臉受傷。A理應感到錯愕,而且必定會追問,但卻選擇全盤接納,有違常理,認為她蓄意淡化事件,並不可靠。

針對X的傷勢,陳官指X右手範圍不小,延伸至手腕,痛楚一定不輕,傷口亦與燒傷脗合,相信是由被告用打火機燒傷造成。此外,X的左耳左臉頸部有線狀結痂,與風筒的排狀金屬片相同,裁定被告以風筒貼向X身體,也接納X指被告用風筒施襲後,曾用毛巾掩對方口鼻,及開花灑向其淋冷水。

被告葉翰霖(34歲,文員)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27日之間某日及同年12月15日,分別在深水埗北河街某唐樓的梯間及單位內,身為對7歲女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人,卻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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