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男生認TG發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判囚5年 官指罪責重大
2022-04-29 14:08
25歲理大男學生前年起夥同另一名男子管理Telegram頻道,煽惑他人對抗共產黨及港府,曾展示官員被槍殺的圖片,直至於網上放售胡椒彈氣槍後被警方拘捕。前日承認了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法官胡雅文今午於區域法院判刑指本案屬情節嚴重,被告主張港獨呼籲人武裝起來革命,頻道公開大眾可閱覽訊息,當中提出能出售武器裝備供人攻擊或自衛之用,屬加刑因素,扣減認罪折扣後原判處監禁3年8個月。惟法官獲控方提醒,《國安法》條文列明情節嚴重者須判囚5年以上,被告終被改判監禁5年。
法官判刑指涉案Telegram頻道公開予大眾瀏覽,人數不設限,亦可供群眾討論,訊息可以於短時間內廣傳開去,而被告為頻道其中一個管理員,犯案目的為影響盡可能多群眾,當中提倡透過革命來推動港獨,出售武器裝備予人爭奪主權,故案件屬情節嚴重。法官提到自前年《國安法》生效後,被告於頻道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削弱國家安全,更提出出售武器裝備供人攻擊或自衛之用,屬加刑因素。法官又指頻道另一名管理人聲稱頻道會繼續運作,出售酒精搓手液時揚言會捐出收入以爭取港獨,與被告罪責相關。法官認為案發時反政府情緒高漲,社會不穩,被告犯案會加強動盪風險,亦顯示案件情節嚴重,指出被告罪責重大,須判刑阻嚇。法官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及早認罪扣減3份之1刑期,原判囚3年8個月。
惟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提醒法官,《國安法》條文列明情節嚴重者須判囚5年以上10年以下,引述英國同類型案例支持說法。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蔡維邦亦同意張卓勤詮釋正確,但補充指如量刑起點為7年半才可獲扣減3份之1認罪折扣至罪行最低刑期5年,但已超出了區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蔡維邦續指法官判斷原量刑起點5年6個月理應已反映被告刑責,加上被告刑責亦不算非常嚴重,如終判囚5年則變相只可獲11份之1認罪折扣,有損公平,希望法庭重新考慮案件性質。法官堅持案件情節嚴重,終推翻原判,依例改判被告最低刑期監禁5年。
被告呂世瑜承認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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