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藥案|盧溢燊判囚12年上訴遭駁回 官指潛在風險比葉繼歡案更嚴重

2022-04-25 12:26

被告盧溢燊認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判囚12年,提上訴遭駁回。資料圖片
被告盧溢燊認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判囚12年,提上訴遭駁回。資料圖片

「香港民族陣綫」成員盧溢燊2019年在荃灣工廈單位內,管有近一公斤的炸藥TATP(三過氧化三丙酮),他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被判監禁12年。他認為刑期過重而提出上訴,上訴庭法官潘敏琦認為他管有爆炸品意圖顛覆香港政府及宣揚港獨,對公眾及警方造成的潛在風險比1997年葉繼歡案更嚴重,而且葉繼歡當年為搶劫而犯案,他卻是針對香港政府又為市民帶來恐懼,最終認為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爭辯之處,駁回其上訴申請。

上訴人盧溢燊承認於2019年7月19日,在荃灣德士古道142號隆盛工廠大廈20樓D室,非法及惡意地管有爆炸品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上訴方認為法官陳慶偉錯誤地斷定盧是案中主腦,錯誤地認為盧的刑責與1997年葉繼歡管有2公斤TNT炸藥被判囚18年的案件相似,亦錯誤地把製作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的罪行視為相同,更何況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盧有意圖以涉案爆炸品傷人,故陳官對盧只承認「管有」爆炸品的判刑過重。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指出製造或管有炸藥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但製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最高刑罰則是監禁20年。而盧承認「管有爆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時,已承認他有意圖危害生命或損害財產,而且盧租用涉案單位,明知單位內藏有爆炸品仍頻繁出入該單位,可以知道盧是積極的關鍵人物,故陳官斷定盧是案件主腦並無誤。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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