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药案|卢溢燊判囚12年上诉遭驳回 官指潜在风险比叶继欢案更严重

2022-04-25 12:26

被告卢溢燊认管有爆炸品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财产罪判囚12年,提上诉遭驳回。资料图片
被告卢溢燊认管有爆炸品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财产罪判囚12年,提上诉遭驳回。资料图片

「香港民族阵綫」成员卢溢燊2019年在荃湾工厦单位内,管有近一公斤的炸药TATP(三过氧化三丙酮),他早前承认一项管有爆炸品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财产罪,被判监禁12年。他认为刑期过重而提出上诉,上诉庭法官潘敏琦认为他管有爆炸品意图颠覆香港政府及宣扬港独,对公众及警方造成的潜在风险比1997年叶继欢案更严重,而且叶继欢当年为抢劫而犯案,他却是针对香港政府又为市民带来恐惧,最终认为其上诉理由没有合理争辩之处,驳回其上诉申请。

上诉人卢溢燊承认于2019年7月19日,在荃湾德士古道142号隆盛工厂大厦20楼D室,非法及恶意地管有爆炸品三过氧化三丙酮(TATP),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伤害。 

上诉方认为法官陈庆伟错误地断定卢是案中主脑,错误地认为卢的刑责与1997年叶继欢管有2公斤TNT炸药被判囚18年的案件相似,亦错误地把制作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的罪行视为相同,更何况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卢有意图以涉案爆炸品伤人,故陈官对卢只承认「管有」爆炸品的判刑过重。

上诉庭法官潘敏琦指出制造或管有炸药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4年,但制造、管有或控制任何爆炸品,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最高刑罚则是监禁20年。而卢承认「管有爆炸品意图藉以危害生命或财产罪」时,已承认他有意图危害生命或损害财产,而且卢租用涉案单位,明知单位内藏有爆炸品仍频繁出入该单位,可以知道卢是积极的关键人物,故陈官断定卢是案件主脑并无误。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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