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女大專生「搶犯」阻差罪成囚3個月 上訴得直改囚9周

2022-04-04 15:45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今午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今午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資料圖片

21歲女大專生在2019年11月「曙光行動」中,被指以雙手拉扯一名遭警員制服的黑衣女子的手臂涉嫌「搶犯」,她早前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被判入獄3個月。她不服定罪及刑罰今年2月提出上訴,質疑作供警員供詞的可靠性。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今午駁回其定罪上訴,維持定罪原判,但認為本案行為較為輕微,監禁3個月有下調空間,故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9星期。

任職蛋糕店銷售員的上訴人劉詩敏,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防暴警員張德俊。劉上訴時提出警員在審訊時供稱其追截的黑‍衣‍女‍子是一‍名金髮女子,但從涉案片段所見,警員最後追截到的女子則是黑髮女子,質疑該警員的誠信及證詞真確性。黃官認為單憑這一點,沒有充份理由干預裁判官的誠信評估及判斷,而裁判官考慮整體情況,認為警員的證供清晰、明確、合符邏輯,作供時沒有誇大,盤問下也未受動搖,才信納警員的證詞。

劉案發時與警方的爭持只維持了幾秒,黃官認為行為雖然短暫,但性質等同「搶犯」,亦已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構成阻撓,故裁定其定罪有充分證據支持,亦屬穩妥,駁回其定罪上訴。

就刑期上訴方面,劉認為裁判官錯誤地高估本案的嚴重性,裁判官錯誤地高估本案的嚴重性。惟劉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的評語不算良好,劉被指沒有反省,對自己的不當行為缺乏認知,依然想減低自己的罪責,故不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黃官完全認同以本案整體情況而言,判處監禁刑罰屬恰當,但黃官認為劉用雙手去扯黑衣女子的手是一瞬間的反應,兩人也即時被制服,故行為屬於較為輕微。黃官經慎重考慮後認為監禁3個月的刑期有下調空間,故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改判監禁9星期。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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