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虐女友7歲女裁定表證成立 案押下月結案陳詞

2022-03-29 15:03

被告葉翰霖。資料圖片
被告葉翰霖。資料圖片

34歲男子涉於2019年前向女友與前夫所生、當時年僅7歲大的女兒施虐,包括以打火機燒手和腳踢下腹,導致女童需要留醫近10日。男子被控2項故意襲擊促致該兒童受到損害罪,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受審。女童母親作供指,案發時女兒交由被告照顧,二人單獨外出用膳後,回到家中「有講有笑」,直至翌日才發現她右手有一個大水泡,女兒稱「琴晚食飯嗰時整親」,被告則表示「唔記得、無印象」。兩星期後,母親再發現女兒左面有傷,並追問傷勢來源,女兒反問「吓!我面上有傷咩?我唔知喎。」同日,女兒因生病入院求醫,始發現其左耳出現「一間一間」的傷痕,肚子也有被抓傷的痕跡。裁判官陳慧敏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案件押後至4月8日結案陳詞。

代號A的女童母親供稱,與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包括X。她與前夫於2017年分居後,X便隨其居住,兒子則和前夫生活。至於A和被告則在2019年8月成為情侶,案發後不足1個月分手,形容二人現時關係「惡劣」。交往期間,被告不時會幫忙照顧X,例如載車接送、溫習功課。

同年11月27日,A接X放學時,發現X右手有一個大水泡,遂帶她往診所,X求醫後需要包扎手部。追問原因時,X指前一晚食飯時弄傷,且學校老師沒有發現她受傷。而被告前一晚曾與X食飯,A當時因身體不適並不在場,又指「我見佢哋返嚟有講有笑」,當時未有留意到X右手傷勢。問及X傷勢時,被告稱「無印象、唔記得」。

及至12月15日早上,被告駕車送A上班,之後便回家幫忙照顧X。約一小時後,被告發訊息表示X感到不適,前夫又表示想接X回他家照顧,A便請假打算把X交給前夫暫時照顧,並由被告載車接送兩人往地鐵站與前夫見面。惟到埗後,前夫卻稱已經離開。被告與A遂帶著X去診所就醫,卻找不到可以求醫的診所。其後X稱想睡覺,三人便一同回家。她又憶述,被告前一晚曾提及打算幫X溫習,以應付學校考試。

A續稱,X翌日病情好轉,遂帶她外出用膳,期間才留意到X左面有傷。A問X傷勢來源,X反問「吓!我面上有傷咩?我唔知喎。」A指X無理由不察覺傷勢,並打開手機鏡頭讓X看自己面部,X稱「我真係唔記得喇。」用膳後,A和前夫帶X往醫院求醫,始發覺X左耳有「一間一間」傷勢,肚子亦有抓傷痕跡。

裁判官陳慧敏問及,為何A在15日帶X找診所求醫時未有察覺左耳?A回答指,當日X左耳被頭髮遮蓋著,因而未有留意到。她強調,從未同意被告以任何方式傷害X,假如當初知道被告會向女兒施虐,便不會把女兒交給對方照顧。

被告葉翰霖(34歲,保險從業員)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11月27日之間某日及同年12月15日,分別在深水埗北河街某唐樓的梯間及單位內,身為對7歲女童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人,卻故意襲擊、虐待或忽略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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