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虐女友7岁女裁定表证成立 案押下月结案陈词

2022-03-29 15:03

被告叶翰霖。资料图片
被告叶翰霖。资料图片

34岁男子涉于2019年前向女友与前夫所生、当时年仅7岁大的女儿施虐,包括以打火机烧手和脚踢下腹,导致女童需要留医近10日。男子被控2项故意袭击促致该儿童受到损害罪,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续受审。女童母亲作供指,案发时女儿交由被告照顾,二人单独外出用膳后,回到家中「有讲有笑」,直至翌日才发现她右手有一个大水泡,女儿称「琴晚食饭嗰时整亲」,被告则表示「唔记得、无印象」。两星期后,母亲再发现女儿左面有伤,并追问伤势来源,女儿反问「吓!我面上有伤咩?我唔知喎。」同日,女儿因生病入院求医,始发现其左耳出现「一间一间」的伤痕,肚子也有被抓伤的痕迹。裁判官陈慧敏裁定表证成立,被告选择不自辩,案件押后至4月8日结案陈词。

代号A的女童母亲供称,与前夫育有一子一女,包括X。她与前夫于2017年分居后,X便随其居住,儿子则和前夫生活。至于A和被告则在2019年8月成为情侣,案发后不足1个月分手,形容二人现时关系「恶劣」。交往期间,被告不时会帮忙照顾X,例如载车接送、温习功课。

同年11月27日,A接X放学时,发现X右手有一个大水泡,遂带她往诊所,X求医后需要包扎手部。追问原因时,X指前一晚食饭时弄伤,且学校老师没有发现她受伤。而被告前一晚曾与X食饭,A当时因身体不适并不在场,又指「我见佢哋返嚟有讲有笑」,当时未有留意到X右手伤势。问及X伤势时,被告称「无印象、唔记得」。

及至12月15日早上,被告驾车送A上班,之后便回家帮忙照顾X。约一小时后,被告发讯息表示X感到不适,前夫又表示想接X回他家照顾,A便请假打算把X交给前夫暂时照顾,并由被告载车接送两人往地铁站与前夫见面。惟到埗后,前夫却称已经离开。被告与A遂带著X去诊所就医,却找不到可以求医的诊所。其后X称想睡觉,三人便一同回家。她又忆述,被告前一晚曾提及打算帮X温习,以应付学校考试。

A续称,X翌日病情好转,遂带她外出用膳,期间才留意到X左面有伤。A问X伤势来源,X反问「吓!我面上有伤咩?我唔知喎。」A指X无理由不察觉伤势,并打开手机镜头让X看自己面部,X称「我真系唔记得喇。」用膳后,A和前夫带X往医院求医,始发觉X左耳有「一间一间」伤势,肚子亦有抓伤痕迹。

裁判官陈慧敏问及,为何A在15日带X找诊所求医时未有察觉左耳?A回答指,当日X左耳被头发遮盖著,因而未有留意到。她强调,从未同意被告以任何方式伤害X,假如当初知道被告会向女儿施虐,便不会把女儿交给对方照顾。

被告叶翰霖(34岁,保险从业员)被控于2019年9月1日至11月27日之间某日及同年12月15日,分别在深水埗北河街某唐楼的梯间及单位内,身为对7岁女童X负有管养、看管或照顾责任人,却故意袭击、虐待或忽略X,其方式相当可能导致X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损害。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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