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罷|藏雷射筆判入勞教中心 15歲男生上訴得直改判200小時社服令

2022-03-11 17:52

15歲男生上訴得直改判200小時社服令。資料圖片
15歲男生上訴得直改判200小時社服令。資料圖片

2019年11月中「黎明行動」清晨,警方於旺角截停15歲男學生搜出一支雷射筆,早前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服刑六星期後獲批保釋,上訴定罪及刑罰。法官黃崇厚早前駁回其定罪上訴,今午在高等法院公佈判詞交代理由,另因情況特殊,案發至今超過2年,被告還押多時,終裁定被告判刑上訴得直,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官判詞指控方證物報告中列明涉案雷射筆筆身刻有型號「JD-850」可供辨別,不會與同案其他雷射筆混淆,亦符合拘捕警員證供,足以肯定從被告身上檢取。判詞續指案發時有人堵路,被告一身黑衣,背囊內有護目鏡、「豬嘴」等物、筆身印有「Danger」警告不可照向眼睛,故認為原審裁判官裁斷合理有據,被告帶同雷射筆有意用以傷人,照射警員眼睛參與堵路,遂駁回被告定罪上訴。

判詞又指當日有人號召「大三罷」,本案在社會事件氛圍下犯案,針對執法人員,用以照射眼睛有一定傷害,相當嚴重,需判刑阻嚇維護公共秩序。判詞指被告雖然先後已還押共9星期,短期監禁可換取即時刑滿出獄,惟被告犯案時剛滿15歲,判監有違判刑原則,應為最後選擇,不能出於務實考慮判處不恰當刑罰,而感化令亦不足夠。判詞最後考慮到判入勞教中心雖非有誤,但情況特殊,案發至今超過2年,被告還押多時,經歷程序和歲月洗禮後已有反省,終裁定被告刑罰上訴得直,改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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