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三罢|藏雷射笔判入劳教中心 15岁男生上诉得直改判200小时社服令

2022-03-11 17:52

15岁男生上诉得直改判200小时社服令。资料图片
15岁男生上诉得直改判200小时社服令。资料图片

2019年11月中「黎明行动」清晨,警方于旺角截停15岁男学生搜出一支雷射笔,早前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罪成,被判入劳教中心,服刑六星期后获批保释,上诉定罪及刑罚。法官黄崇厚早前驳回其定罪上诉,今午在高等法院公布判词交代理由,另因情况特殊,案发至今超过2年,被告还押多时,终裁定被告判刑上诉得直,改判200小时社会服务令。

黄官判词指控方证物报告中列明涉案雷射笔笔身刻有型号「JD-850」可供辨别,不会与同案其他雷射笔混淆,亦符合拘捕警员证供,足以肯定从被告身上检取。判词续指案发时有人堵路,被告一身黑衣,背囊内有护目镜、「猪嘴」等物、笔身印有「Danger」警告不可照向眼睛,故认为原审裁判官裁断合理有据,被告带同雷射笔有意用以伤人,照射警员眼睛参与堵路,遂驳回被告定罪上诉。

判词又指当日有人号召「大三罢」,本案在社会事件氛围下犯案,针对执法人员,用以照射眼睛有一定伤害,相当严重,需判刑阻吓维护公共秩序。判词指被告虽然先后已还押共9星期,短期监禁可换取即时刑满出狱,惟被告犯案时刚满15岁,判监有违判刑原则,应为最后选择,不能出于务实考虑判处不恰当刑罚,而感化令亦不足够。判词最后考虑到判入劳教中心虽非有误,但情况特殊,案发至今超过2年,被告还押多时,经历程序和岁月洗礼后已有反省,终裁定被告刑罚上诉得直,改判社会服务令200小时。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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