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藏索帶罪成案|地產經紀提終極上訴獲批上訴許可 官擇日頒書面理由

2022-02-25 12:11

被告陳俊傑。資料圖片
被告陳俊傑。資料圖片

首宗管有索帶罪成判囚的案件,34歲地產經紀陳俊傑被裁定管有工具適合作非法用途罪成,遭判囚5個半月。案件今在終審法院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主要爭議《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中英文本雙語法例中出現的分歧,律政司則不反對終審庭處理此重大的法律爭議,但認為案件不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終院三名法官經商討後批出上訴許可,將擇日頒布書面理由,案件審訊則排期在6月16日進行。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及林文瀚二人到庭坐在法官席聽審,常任法官霍兆剛則以視像會議設施遙距參與聆訊。上訴方關文渭大律師甫開庭便按疫情期間法庭慣例,申請脫下口罩進行陳詞,以便各方更清晰聽見其陳詞。法官李義隨即阻止:「Keep it on (繼續戴著口罩)Don’t put it off(別把口罩摘下來)」。

上訴方陳詞時提出《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中英文本有意思上的分別,上訴庭採納與中文文本相容的解釋,令條例原本只覆蓋任何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任何攻擊性武器、任何非法進入處所的工具共三類工具,更覆蓋第四類「任何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令「束縛人身的工具」如索帶,用作非束縛人身的非法用途如堵路,亦屬犯法。

上訴方認為如此廣泛的詮釋偏離常規,而法庭須受香港法例第1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0B條的約束,須在「引用通常適用的法例釋義規則亦不能解決」的情況下,才能「在考慮條例的目的和作用後,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故希望終審庭解決涉案雙語法例中的詮釋問題。上訴方又提到假若被告根據中文或英文單語文本取得法律意見,律師理解條文而向被告解釋電線及索帶等物品不受《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所限時,則會對被告造成嚴重不公。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不反對終審庭批出上訴許可,同意本案涉及重大廣泛的法律爭議,上訴庭亦認同第17條的中英文本有分歧,在判詞中指明:「本庭必須向當局指出,第17條的條文,備受批評已久,在只有英文文本的年代已被指不合文法,所以不論本案的結果如何,都應該從速加以修訂」。律政司希望終審庭正確詮釋第17條的真正意義,以解決本案的法律問題,但認為本案不涉及嚴重不公。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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