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叫「鬼佬」兼架空工作後解僱 前外籍主管告禮頓歧視敗訴
2022-02-11 18:50
禮頓前爆破工程主管2017年不滿因其外籍身份被稱「鬼佬」,又認為因不諳中文,被有意無意排擠在工程相關會議外,向上司反映情況後更遭解僱,於是透過私人律師入稟區域法院,控告禮頓違反《種族歧視條例》,要求禮頓就其行為作出聲明及道歉,承諾不會再作出類似行為,及賠償情感傷害20萬及原告自2017年2月被解僱計起的收入損失。法官歐陽浩榮今午於區域法院公佈判詞,指出單純使用「鬼佬」一詞不含任何種族歧視成分,在工作環境中提及「鬼佬」也不必然帶貶義,更何況負責和參與解僱決定的四人,全屬非華裔人士,反覆提到其與同事關係惡劣方為主因,故駁回申索,判前爆破工程主管敗訴。
原告為Haden, Francis William,被告為禮頓建築(亞洲)有限公司,案發前原告在被告和中國建築聯營項目中獲聘為爆破工程主管。判詞指原告無法證明自己遭解僱出於種族歧視,解釋雖然原告技術上勝任崗位,然而其人際關係卻導致難以與團隊合作。判詞續指雖然原告任職時遭排除在外,沒有收到部份電郵,但原因與種族無關,因為其他非華裔同事也能收到電郵;個別中建員工發送電郵時略過了原告,只因二人關係緊張,而且中建一方作為也不能算到被告頭上;而聯營公司在原告放年假缺席下召開會議亦只因公司需如常運作,加上原告作為主管,須負責批核文件,故最終也會得悉會議中相關文件。判詞中反覆提到原告與同事關係惡劣,同事與其他非華裔同事之間卻沒有任何溝通問題,清晰可見種族並非箇中原因。
判詞總結或許只因兩間公司文化不同,加之其人際關係惡劣,才令原告以為在工程項目中面對種族歧視,所有歧視指控只關乎中建一方人員,與被告無關。判詞最後提到單純使用「鬼佬」一詞不含任何種族歧視成分,在工作環境中提及「鬼佬」也不必然帶貶義,而這亦與解僱原告無關,更何況負責和參與解僱決定的四人,全屬非華裔人士,部份非華裔亦曾表明不願和原告合作。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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