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父控兩子擅賣樓追業權 辯方指購單位時原告破產令未解無權持有資產
2022-01-24 14:07
七旬老翁稱在2009年以480萬元購入將軍澳維景灣畔「養老屋」,但因與妻子年邁無法獲得30年按揭,遂決定由兩名兒子任名義上業主。惟兩名當「掛名業主」的兒子被指在母親過身後,擅自以1115萬元將「養老屋」出售,更撤換門鎖禁父親入屋。老翁2018年入稟法院,要求索回該物業業權。 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開審,老翁在庭上作供稱,以往所有購入的住宅單位均由他支付首期,否認沈迷賭博或炒股,反指亡妻曾炒期指輸掉80萬港元。被問到亡妻為何從無在分居協議書提到涉案單位,老翁則稱「大家互相信任,我唔覺得係劃清界線。」
原告吳國樑沒有律師代表,作供稱於2009年6月與亡妻買入維景灣畔的單位,直至2018年中發現兩子暗中出售單位期間,一直住在將軍澳海天晉單位。他表示不知道亡妻於1999年宣告破產,對於她死前立下遺囑把財產平分予兩子也不知情。他承認曾到澳門典當手錶,但強調每次去澳門均與亡妻吳玉屏同行,否認有賭錢習慣。
被告代表大律師黃添偉透露,原告於1995年購入九龍塘又一居某單位,翌年賣出單位獲80萬元現款,他其後出售公司車輛套現18萬元以作期指補倉,1999年因挪用公款被判囚30個月。原告解釋,又一居單位售出後的80萬元被亡妻用作炒股及期指,但妻子輸掉大部分錢,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以公司財產補倉,否認自己沈迷賭博或炒股,連股票戶口都沒有,直指幼子吳宇光編造謊言,「我打工仔嚟,何來有錢賭?」
黃大狀續指,原告與妻子2010年簽署分居協議書,列明原告可以住在其居屋單位,但業權歸於兩子,質疑其實原告並非與妻子在財政上「無分彼此」。原告稱不同意,因協議書寫明他可以在居屋單位安享晚年,又謂「當時佢(妻子)要求係咁」。法官歐陽桂如關注為何原告妻子在協議書沒有提及維景灣畔,也不願承認其居屋業權,原告回應指「大家互相信任,我唔覺得係劃清界線。」
原告續指,於2006年宣告破產,至08年尾開始揸的士維生,每日收入介乎300至700元。由於當時工時長,他將每天都會將收入金額親筆記下,再轉交予妻子處理,不過該些紙本紀錄被兩兒偷去,現時無法呈堂,「點解唔可以光明正大咁將啲文件呈堂?」被告方質疑,原告2010年才獲解除破產令,故在2009年購買維景灣畔單位時無權持有任何物業資產。原告對此沒有正面回應,僅稱不知道妻子有否在扣除基本洗費後,將多餘金額上繳破產管理署。
此外,原告在證人陳述書中提到,兩名兒子一直由父母照顧衣食住行,但兩人找到工作後依然沒有給予家用。黃大律師質疑,上述供詞是否只是用來掩飾原告從頭到尾都沒有出錢供樓。原告不同意,反指兩子「一毫子都無畀過」,甚至一早部署要搶奪業權。
黃大律師再指出,原告2010年10月曾在維景灣畔因借錢不遂而意圖用菜刀襲擊兩名兒子,翌月在法院認罪被判守行為18個月。原告極力否認,稱當年自己才是被毆一方,但妻子不想兩兒留有案底,所以無奈之下認罪,反駁對方「全部謊言」。
原告為吳國樑,被告則為兩名兒子吳宇軒及吳宇光。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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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時間14:07
更新時間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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