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涉兩度猥褻非禮14歲女生還柙候判  官斥不應濫用信任率性而為

2022-01-18 15:53

案件在區院裁決。
案件在區院裁決。

沙田一所中學的37歲男教師在2013年起2年間,兩度非禮當時14歲女學生,包括以指插其陰道,又伸手進內衣底下直接搓揉乳房,事後更多次向對方發「幾時同我含」、「條巨腸俾你融化咗」等意淫短訊,被控2罪。經審訊後,法官練錦鴻今午於區域法院指事主證供清楚堅定充滿細節,為誠實證人,接納其證供,故裁定被告1項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1項非禮罪成。練官強調教育工作者責任更重,無論引誘多大都應能自制,不應濫用學生信任率性而為。練官押後案件至3月18日判刑,以待索取創傷及背景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柙候判。

練官裁決指事主善於表達,證供清楚堅定充滿細節,雖然偶有遲疑,亦承認部分詳情無復記憶,但最終也能說出成年人也感到尷尬的情節,觀乎其神態舉止,認為事主如實道來,為誠實證人,接納其證供。練官續指事主雖不能接受被告所作所為,行為卻顯示其有愛慕之意,所以每次事件後都原諒對方,關係如昔,而合照和信件均反映2人關係親暱,練官既無法完全排除事主有意促成事件,又懷疑事主也不清楚自己意願。

練官分析如2人身分年紀對等,事主證供或會令人懷疑,然而被告身為老師,事主則年僅14歲,權力地位不對等,故裁定事主即使半推半就下同意被告行為亦無關宏旨,法律上16歲以下兒童無能力同意接受他人性行為。練官最後強調相關法例正要保護心理生理均未發展成熟的兒童,以免對其成長有不良影響,亦避免他人為一己私欲而乘虛而入,尤其是教育工作者責任更重,無論引誘多大都應能自制,以學生福祉為重,不應濫用學生信任率性而為。

被告C.C.H.被控於2013年11月29日在香港某處向女童X作出嚴重猥褻的行為;及於2015年3月中的某日在荃灣區某單位猥褻侵犯X。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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