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槌施襲復再向鄰居淋潑硫酸腐液  中年漢判囚12年1個月

2022-01-13 12:00

案件在高院裁決。
案件在高院裁決。

居於屯門寶田邨58歲中年漢疑與鄰居素有積怨,前年11月因用槌子襲擊對方被判緩刑,翌日再趁鄰居回家時,向其淋潑濃度達73%的硫酸液體,導致鄰居臉部、胸口、雙腿近兩成皮膚三級灼傷。中年漢今於高等法院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法官金貝理指,被告惡毒的行為令事主蒙受難以忍受的永久傷害,雖然接納二人或有長年糾紛,但被告罪行嚴重程度遠超於個人私仇。被告施襲後更加冷笑,明顯樂見對方受苦,不認為他對事主存心任何悔意,終判囚12年1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63歲的事主沈志成因不滿被告常把用以代步的輪椅放在大堂走廊位置,造成兩人之間長期糾紛。但被告行為嚴重性遠超於私人恩怨,亦不理解怨恨何以演變成是次襲擊。事主遇襲後留下明顯且永久性創傷,相信他承受的痛楚難以想像,甚至影響到日常活動,認為被告無法控制好脾氣,顯然是對社會大眾構成風險。

法官續指,本案並非被告單一襲擊,因他曾在另案中用槌子襲擊事主,當時被判緩刑。再者,警方從其家中找到3瓶腐蝕性液體,案發時把硫酸倒入闊瓶口的尿壺中,目的為令命中範圍更大,意圖使對方承受最大痛楚,拒絕接納辯方稱被告把濃度達73%、用作通渠的硫酸液體倒入尿壺中作消毒用途。更甚的是,被告施襲後一邊冷笑,一邊看著對方受苦,過程中沒有施出援手,不認為他對事主有任何悔意,以1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扣減至12年。不過由於被告違反緩刑令,加監1個月,總刑期為12年1個月。

被告黃健強(58歲)承認一項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案情指,被告與沈志成為「門對門」的鄰居,但被告經常將輪椅放在單位外走廊處,沈不滿其阻礙通道,並曾多番向管理處投訴,導致二人經常出現爭拗。前年年中,被告曾用槌子向沈施襲被捕,同年11月被判監12個月,緩刑1個月。判刑後翌日,即2020年11月21日早上,被告趁著沈回家時,向對方背部淋潑濃度達73%的硫酸液體,沈回頭卻看見被告正在他身後冷笑,其後沈衝向大廈保安求助。

案情續指,警方於被告家中檢獲3瓶腐蝕性液體及1個尿壺,發現被告將腐蝕性液體倒入尿壺,再將液體潑向沈。沈送院後,被診斷近百分之18的皮膚灼傷,包括右臉、胸口、右肢及雙腿。至於涉案硫酸液體經檢驗後,確認濃度足以對皮膚造成嚴重及永久性傷害。與一同被送往醫院的被告被捕,警誡下保持緘默。

辯方求情指,被告1979年從內地來港,案發時與妻子離婚,獨居在屯門寶田邨,靠領取綜援過活。他2018年因脊椎受傷需接受手術,惟手術失敗,自此須以輪椅代步,希望法庭體恤其身體狀況從輕發落。

法庭記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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