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部隊宿舍外藏刀 經紀兩項管武罪上訴得直

2022-01-04 18:00

被告蘇廣達。 資料圖片
被告蘇廣達。 資料圖片

38歲物業顧問被指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外管有卡片刀、在住所藏有大量摺刀、在警署接見室內損壞5張會面紀錄等,他被裁定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等4罪罪成,判囚32個月及罰款港幣1千元。他不服其中3罪的定罪及判刑而提出上訴,李運騰法官今午在高等法院宣讀判詞,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得直,但駁回他對管有違禁武器罪的上訴,故需維持原判,即判囚18個月。判詞中寫道,李官尊重地不認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裁定,指涉案卡片式摺刀、萬用匙及醫護用剪刀屬於「攻擊性武器」是唯一合理的推論,認為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上訴人蘇廣達被指於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紀律部隊宿舍地下外管卡片式摺刀、萬用匙及醫護用剪刀;並於翌日在樂華邨的住所內管有1枝空氣手槍、15條萬用匙 、50把「SS Pocket Shiv」短刀  、8把卡片式摺刀 、4把開信刀 、11把開信刀連黑色皮套、2把廚房刀及52把剪刀。蘇就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及一項管有違禁武器罪提出上訴,不就指他在秀茂坪警署接見室內損壞5張會面紀錄的刑事損壞上訴。

李運騰法官以重審的方式,反覆並且整體地審視本案所有相關的證據及情況後,認為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未有充分考慮事發當天並沒有任何示威或集會活動,蘇經過涉案地點屬回家路程,其醫護用剪刀是圓頭的,李官不認同可以進一步推論蘇管有醫護用剪刀及卡片摺刀必然是用作武器使用。李官故尊重地不認同莫官的裁定,指涉案卡片式摺刀、萬用匙及醫護用剪刀屬於「攻擊性武器」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李官認為莫官所得的推論並非唯一合理的推論,因此裁定第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對於在蘇家搜出的物品,李官認為莫官未有充分考慮到蘇早於2017,2018年放在網站發售,當時香港還沒有後來「反修例運動」以及隨之而起的社會動亂,其網頁的瀏覽人數以及物品能否售出並不是蘇能夠控制,而蘇在家中隨處囤積推匕首及其他物品,其中一個合理的可能性是它們全部都是蘇打算放售的。李官「尊重地」認為莫官的推論有欠說服力,認為蘇用涉案物品以作傷人並非唯一合理的推論,故裁定第二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是不安全及不穩妥的。

李官認同莫官裁定涉案50把「SS Pocket Shiv」短刀屬違禁武器,可以作推匕首(push dagger)使用,而管有違禁武器罪以監禁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雖屬嚴厲,但不明顯過重,故駁回此罪的定罪及刑罰上訴,維持此控罪監禁18個月的刑期。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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