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部队宿舍外藏刀 经纪两项管武罪上诉得直

2022-01-04 18:00

被告苏广达。 资料图片
被告苏广达。 资料图片

38岁物业顾问被指在秀茂坪纪律部队宿舍外管有卡片刀、在住所藏有大量摺刀、在警署接见室内损坏5张会面纪录等,他被裁定管有违禁武器、管有攻击性武器、刑事损坏等4罪罪成,判囚32个月及罚款港币1千元。他不服其中3罪的定罪及判刑而提出上诉,李运腾法官今午在高等法院宣读判词,裁定两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上诉得直,但驳回他对管有违禁武器罪的上诉,故需维持原判,即判囚18个月。判词中写道,李官尊重地不认同原审裁判官莫子聪裁定,指涉案卡片式摺刀、万用匙及医护用剪刀属于「攻击性武器」是唯一合理的推论,认为定罪是不安全及不稳妥的。

上诉人苏广达被指于2019年8月5日在秀茂坪纪律部队宿舍地下外管卡片式摺刀、万用匙及医护用剪刀;并于翌日在乐华邨的住所内管有1枝空气手枪、15条万用匙 、50把「SS Pocket Shiv」短刀  、8把卡片式摺刀 、4把开信刀 、11把开信刀连黑色皮套、2把厨房刀及52把剪刀。苏就两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一项管有违禁武器罪提出上诉,不就指他在秀茂坪警署接见室内损坏5张会面纪录的刑事损坏上诉。

李运腾法官以重审的方式,反覆并且整体地审视本案所有相关的证据及情况后,认为原审裁判官莫子聪未有充分考虑事发当天并没有任何示威或集会活动,苏经过涉案地点属回家路程,其医护用剪刀是圆头的,李官不认同可以进一步推论苏管有医护用剪刀及卡片摺刀必然是用作武器使用。李官故尊重地不认同莫官的裁定,指涉案卡片式摺刀、万用匙及医护用剪刀属于「攻击性武器」是唯一合理的推论。李官认为莫官所得的推论并非唯一合理的推论,因此裁定第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是不安全及不稳妥的。

对于在苏家搜出的物品,李官认为莫官未有充分考虑到苏早于2017,2018年放在网站发售,当时香港还没有后来「反修例运动」以及随之而起的社会动乱,其网页的浏览人数以及物品能否售出并不是苏能够控制,而苏在家中随处囤积推匕首及其他物品,其中一个合理的可能性是它们全部都是苏打算放售的。李官「尊重地」认为莫官的推论有欠说服力,认为苏用涉案物品以作伤人并非唯一合理的推论,故裁定第二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是不安全及不稳妥的。

李官认同莫官裁定涉案50把「SS Pocket Shiv」短刀属违禁武器,可以作推匕首(push dagger)使用,而管有违禁武器罪以监禁18个月作为量刑起点,虽属严厉,但不明显过重,故驳回此罪的定罪及刑罚上诉,维持此控罪监禁18个月的刑期。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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