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前委員秘書誹謗 遠紅外線協會敗訴

2021-12-30 04:30

■被告之一的陳志卓與林康南勝訴。
■被告之一的陳志卓與林康南勝訴。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遠紅外線協會有限公司曾獲工業貿易署、創新科技署和生產力促進局撥款資助,它二○一四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前委員兼香港大學機械工程系副教授林康南及協會前秘書陳志卓,指二人誹謗稱其公司並不合法,要求法庭頒令禁止二人再度誹謗,並追討賠償。法官朱珮瑩昨午於高等法院公布判詞,認為二人說法有理可依,僅意指協會未遵從《公司條例》要求,故屬非法公司,可向法庭作出申請糾正錯誤,常人亦不會理解為指控協會欺詐不實,故判二人勝訴,兼獲八成訟費。  
原告為香港遠紅外線協會有限公司,被告為前協會委員兼香港大學機械工程系副教授林康南,以及前協會秘書陳志卓。判詞引述雙方爭議在原告認為被告向協會會員、會長等的相關公司及政府官員等發出的公開信中,指稱原告公司本身並不合法,收受政府資助更構成欺詐,原告公司不可信又不誠實,營商動機不良;被告方否認大部分指控,指信中單單提到原告違反了前《公司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及一百二十二條,因此並不合法,具非法地位。
官指不會理解為指控欺詐
  朱官重申文章中字句需整體考慮,顧及其背景脈絡,文中提到原告的「非法地位」,是因為被告認為應及時知會原告的工作人員及各相關持份者,以便採取恰當行動糾正事情,又指應確保原告因不符合《公司條例》要求而造成違法情況,應該經法庭申請命令,適時矯正。
  朱官以常人角度解讀字句,認為常人未必知道當中引用的法律條文,但應能明白該些字句只是意指「原告因未遵從《公司條例》要求,故屬非法公司」,而「原告可向法庭作出申請,糾正錯誤,但當時尚無進展」,錯誤即使嚴重以及可遭懲處,但仍可由法庭修正。
  朱官再指,涉案字句在提出原告方可採取何等行為避免落得非法地位,而當中從未提及過欺詐及不誠實,並不能引申、推論或暗指原告收取巨額政府資助,正干犯欺詐,常人不會理解為指控原告欺詐不實,營商動機不良。朱官終接納被告方的解讀,拒絕原告方之詮釋,判被告勝訴。
  案件編號:高院民事一九六三——二○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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