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英文審訊聽中文傳譯 的哥犯毒囚26年終極上訴得直獲發還重審

2021-12-23 15:00

的士司機現已還押7年,認為審訊不公,早前上訴定罪至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的士司機現已還押7年,認為審訊不公,早前上訴定罪至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2016年中一宗販毒案英文審訊中,部份陪審員於審訊尾聲要求通過耳機聆聽即時中文傳譯獲准,陪審團最終裁定68歲的士司機製毒及販毒罪成,判監26年。的士司機現已還押7年,認為審訊不公,早前上訴定罪至終審法院。終審庭今早公布裁決,認為陪審團所接受總結引導不盡相同,加上缺乏傳譯紀錄,無法確定有否誤譯,被告未獲公正審訊,違反了「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故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案件發還重審。

判詞引述案發於2014年12月初被告陳漢榮2次出入涉案租用單位後被警方截停,袋和單位中發現大量可卡因被捕,其後被落案控告2項販毒及1項製毒,涉及當時市值過百萬元的1公斤可卡因。案件在2016年6月6日至23日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貝珊(Clare-Marie Beeson)主理,以英文作為審訊語言。判詞中交代有陪審員於審訊尾聲結案陳詞時,通過耳機聆聽即時中文傳譯,其餘則聆聽英文原文,哪位陪審員使用哪種語言不得而知,中文傳譯內容亦無紀錄。

判詞指被告未獲公正審訊,違反了「司法公開(open justice)」原則,包括聆聽者無法同時聽到原文和譯文,無法立刻發現任何傳譯錯誤,而由於中英文版本各異,陪審團所接受總結引導不盡相同,加上缺乏傳譯紀錄,無法確定有否誤譯。判詞認為上述安排有違「司法公開」原則「公義不僅達致,並得以彰顯(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i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被告不能公正受審,即使傳譯準確亦未能解決上述問題。判詞強調「司法公開」要求的是公義得以彰顯,而非假定公義已獲秉行,故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案件發還重審。

判詞亦裁定原審法官有責任持續確保陪審員具足夠語言知識,應對法律程序中採取的語言。如生顧慮,不信納個別陪審員能明白法律程序,原審法官可行使酌情權解除個別陪審員職責,例如解除1或2名陪審員,即使人數較少,但仍足以繼續審訊並作出合法裁決。判詞補充方法是否適用應視乎實際情況,法庭上公開交替傳譯做法可取,但僅供應急之用,法庭並不鼓勵。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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