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風波|7.1時代廣場擲金屬柱 女編輯3罪罪成還柙下月判刑

2021-12-23 12:41

被告涉時代廣場擲金屬拉帶柱。 資料圖片
被告涉時代廣場擲金屬拉帶柱。 資料圖片

警方去年七一以疫情為由反對遊行,但市民仍然自發上街,晚上銅鑼灣時代廣場有人聚集。速龍小隊到場執法,其間有人從廣場高處向警員投擲一支拉帶用途的鋼柱。事後36歲數碼編輯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等4罪,她否認控罪受審,今於區域法院被裁定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高空擲物、盗竊3罪罪成,餘下一項刑事損壞罪則不成立。法官陳廣池將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13日判刑,其間被告還押監房看管,以待索閱背景報告。

法官裁決時指,不爭議被告曾經出現在時代廣場3樓Lady M附近,辯方在結案陳詞中提到鋼柱墜下,未必代表是由被告拋下,有可能是她為了阻止他人擲下鋼柱時所引致。惟法官認為,法庭不應該猜測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反駁辯方在被告沒有作供、欠缺環境證供的情況下,作出沒有基礎的推論,如果接納此為抗辯理由,辯方大可以說有人企圖襲擊被告,被告成功避開才令鋼柱掉下等多種可能性。

法官續指,被告並非嬌小玲瓏或纖幼無力,片段可見她戴上手套後毫不費力地提起鋼柱跑到圍欄處,認為被告刻意停下來後戴上手套,明顯是為了避免留下指模。片段顯示後來有人曾作模糊動作,手套、身型等均與被告脗合,加上當刻被告仍然留在欄杆處,並與其他人有1至2個身位,唯一合理推論便是被告將鋼柱拋下來。

至於辯方爭議被告並非有意拋下鋼柱,因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於3樓探頭視察,及被鋼柱擊中必定造成嚴重傷害,且警方裝備足以防禦衝擊。法官批評說法本末倒置、混淆視聽,表示鋼柱雖然不重,但也不是輕於鵝毛,當時2樓平台有不少人走來走去。再者,鋼柱墜下擊中告示牌一刻,旁邊有一名狀似記者的年輕人蹲下,用手保護頭部。而警方裝備是否充足與被告犯案想達到的後果無關,重點在於意圖及行為。此外,相關片段拍到被告曾在3樓徘徊一段時間,相信她是等待時機才拋下鋼柱,目的顯而易見乃企圖傷害警員,自然便會導致嚴重傷害,裁定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成立及自建築物掉下物體兩罪罪成。

針對盗竊罪,法官指出被告在Lady M無人管理時挪用鋼柱,無論鋼柱如何掉下,以普通常識而言,鋼柱必然會有所損毀,事實上該條鋼柱下半部分凹陷,代表被告無法將它完璧歸趙。被告可能無意令Lady M失去鋼柱,但她沒有顧及Lady M權利,已經構成法理上的永久剝奪財產,裁定被告在沒有授權下挪用店鋪財產,其不問自取行為具不誠實意圖。

法官又表示,本案刑事毀壞罪針對鋼柱擊中的告示牌,被告等待時機掟下鋼柱,明顯劍指警方,罔顧記者、同路人的安危,目標並非告示牌,裁定此項罪脫。辯方表示,被告放棄求情及量刑陳詞,將不會向法庭提交案例作量刑參考。

被告楊迎曦(36歲,數碼編輯)被控有意圖而企圖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自建築物掉下物體、盗竊和刑事損壞共4罪。控罪指,她於去年7月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 1 號時代廣場 3 樓,意圖使總督察 7627 及警長 52708 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企圖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自建築物掉下一支拉帶鋼柱,以致對公眾地方之內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險或損傷;盗竊上述拉帶鋼柱;以及刑事損壞一塊平面圖指示牌。

法庭記者:凌子淇

被告楊迎曦在傘陣掩護下離開。 資料圖片
被告楊迎曦在傘陣掩護下離開。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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