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恐嚇記者案 律政司敗訴

2021-12-21 05:30

  (星島日報報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見圖)涉嫌二○一七年在維園參與「六四晚會」時,恐嚇一名報館男記者,去年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脫。律政司早前不服裁決上訴,法官陳慶偉昨公布判詞指黎智英財雄勢大,兩度回頭出言「我實會搵人搞X你」,又拍下事主容貌,尋常人均可能會受驚,惟難以因為黎曾否認「唔會諗到話真係用黑社會搞佢」,而反過來肯定「搞」帶威脅意味,故駁回律政司上訴。
  陳官判詞解釋,本案刑事恐嚇包含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及意圖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兩元素,律政司須證明原審裁判官鍾明新於上述兩元素均裁決不當,法律上犯錯,方能勝訴。陳官指使人受驚一元素可區分開事主主觀及尋常人客觀理解,即使原審裁判官認為事主當時繼續拍攝顯示並未受驚,可是鑑於黎智英身為知名商人,財雄勢大,當日事主未有挑釁下,黎智英兩度回頭出言指「我實會搵人搞X你」,加上拍下事主容貌,尋常人均可能受驚,故陳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將主觀及客觀理解混為一談,裁決堪虞。
  另一方面,原審裁判官認為「搞」字有歧義,不足以構成威脅,陳官反駁指黎智英曾聲言「我影X咗你相」,加強了威脅,必可推論得出相片會交由他人使用,黎智英在警方會面表示,「唔會諗到話真係用黑社會搞佢」可見本案中並無歧義。惟陳官實難以如律政司一方所言將黎智英所否認的句子轉換為承認的句子來理解,否則將會顛倒是非,影響深遠。再者原審裁判官亦不接納黎智英說話造成事主精神壓力,故在首項元素而言原審裁判官裁決並無不當,終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  一三八——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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