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學生火炭行人隧道刑毀脫罪

2021-12-16 13:30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
案件在沙田裁判法院裁決

3名學生涉於前年9月在火炭一條行人隧道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同被控刑事毀壞罪,22歲男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裁判官彭亮廷今裁定另外2名被告罪名不成立。彭官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2名警員證人證供不可靠,對女警以「匯聚記憶」為由與警員討論案情是首次聽聞。

彭官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報案人稱目睹7人在隧道內,但從未辨認3名被告是否7人之中,而控罪詳情亦沒有提及被告是聯同其他人一起刑毀,直言控方主張被告為報案人所見到的人完全欠奉證據。而警員在接報後30分鐘才到達現場,彭官指該段時間人數可能已有變化,故主要依賴2名警員證人的證供。

彭官指拘捕女被告的女警張晴霖的證供有諸多不肯定元素,如她與報案人提及見到隧道內的人數不一。彭官指張的觀察僅歷時5秒,但她不斷否認觀察不足,但從她承認曾與其他警員討論案情來「匯聚記憶」,無從稽考她是否「聽返嚟當成自己所見所聞」,也無人得知她除了討論案發地點時間外,有沒有討論案情細節,認為張描述女被告的行為或是穿鑿附會。

此外,張和便裝男警25437就兩被告在隧道內的位置有分歧。男警得知辯方有片段呈堂時即指片段拍攝與他觀察的時間不一,並在播片前防範性地表示不想看,質疑他捏造部分事實。彭官遂裁定2人證供不可靠。控方檢驗的噴漆成分與牆上的不吻合,作供警員均沒有提及看見有被告有使用噴漆,控方卻反建議法庭改控企圖刑毀,突顯控方證據薄弱。

被告陳耀熙(21歲,學生)及黃皓琳(22歲,學生)被控一項刑事毁壞,控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24 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而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損壞屬於路政署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同案被告朱晋輝(22歲,學生)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3人今均有訟費申請,彭官批出陳及黃的訟費。

法庭記者: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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